雷皓明/真人版《長腿叔叔》就算爲小孩好也恐犯和誘罪

▲唆使未成年者離家出走,即便是爲了孩子好,也可能觸犯和誘罪。(圖/CFP)

不知道大家看過《長腿叔叔》的故事嗎?內容是一個善心人士贊助小女孩唸書。但如果不僅僅是贊助金錢,甚至進一步提供住宿,或是唆使、幫助未成年人離家出走,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去年在日本就發生一樁離奇真人版《長腿叔叔》事件引發討論。一名男子利用網路涉嫌誘拐兩名未成年蹺家少女,並提供她們伙食住處,也能自由上網及用手機,也可以自由進出,但他唯一的要求,是要少女好好學習房地產知識。這個新聞一出,大家正反評價不一,更有人表示:「他不僅提供了讀書環境供應三餐,還順便幫忙未來的就業輔導,根本是『長腿叔叔』的存在。」

另一個例子是發生在臺灣。有對夫妻離婚後,把女兒親權(俗稱的監護權)歸屬給母親,但父親爲了孩子的教育,沒經過母親同意,就把女兒帶到美國去就學並取得綠卡。後來前妻到美國要帶回女兒,並對丈夫提告涉及略誘罪(依法律貴定,16歲以下者就算是自願也算是略誘)。

脫離家庭要怎麼判斷?

依照刑法第240條規定:「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這樣的規定下,前面兩個例子在我國的確有可能會成立和誘或略誘罪。而是否成立的重點在和誘罪中規定的「脫離家庭」要怎麼判斷?

法院見解認爲,必須要有「使被誘人脫離家庭之意思」纔會成立犯罪。然而,和誘罪經常發生在離家出走的案例中,常見出自於被誘人自己的意思。那「自願」離家,是不是就不會成立和誘罪呢?這時還要判斷和誘人是給予其什麼程度的協助。

舉例而言,如果被誘人出於自己的意思離家出走,借住在男女朋友家,而這時候男女朋友只是沒有積極反對、也沒有阻止被誘人跟家庭聯絡的話,那法院認爲不會構成和誘罪。但如果給予幫助,譬如幫忙介紹工作、勸說附和,或是提供協助而讓被誘人放棄迴歸家庭,那麼法院認爲就構成和誘罪(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3702號、106 年上訴字第 1045 號刑事判決)。

和誘罪的反思

其實,和誘罪是出自於大清新刑律考量當時的時空背景爲了避免被迫簽字爲奴、人口販賣而訂定的法規,然而現在這項罪名大部分處罰的對象,已經跟當時立法時大不相同,需要重新思考不合時宜、條文內容太過陽春問題

而一開始提到的爸爸小孩帶到美國就學的案例,目前審理法官也已經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就讓我們期待後續的發展吧!(本文轉載自律師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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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着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代表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