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社論/要突破監院吃案黑箱,有賴立院積極修法

監察院調查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小芸案」,完整調查報告揭露赤裸案情與事證。對照陳宗彥之前回應「喝花酒」指控,是人格毀滅且未經查證,更顯全案的不堪。本報資料照片

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任職臺南市府時,涉及關說、施壓及接受性招待等多案,監察院卻以壓倒性多數否決彈劾案,引發輿論沸騰。從前監委陳師孟的「專打辦綠不辦藍法官」,到陳宗彥的彈劾案遭否決,監察院已從「蚊子院」、「蒼蠅院」自我矮化成「護航院」。所謂「調查不公開」、「獨立辦案」成了監委失職保護傘。

長期以來,外界對於監察院查案進度和力道的質疑不少,但監院始終以「獨立行使職權」和「調查不公開」爲由推託辯解。這次陳宗彥案未過,監察院的角色遭各方質疑,仍大言不慚說「只問證據、不問顏色」,要求外界尊重監察院「依憲法獨立行使職權」。如此恬不知恥,令人反感。

但監委真的是「依憲法獨立行使職權」嗎?藍委林思銘去年即曾羅列超思進口蛋、十二億新竹球場案、鏡電視關說案、雲林風電收賄案、臺南光電案、高端疫苗案等「十大案」,認爲監察院藉故一拖再拖或高舉輕放。其中,最具代表性者,莫過「疫苗整備案」。監委查出許多疏失不當,卻未提出彈劾或糾正案,令人匪夷所思,簡直自棄監察角色。

若說「獨立辦案」已成監委怠惰護航的保護傘,「調查不公開」更是監委黑箱辦案工具。《監察法》第十三條規定,「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審查決定確定前,不得對外宣泄」;同法第廿六條規定,「調查人員對案件內容不得對外宣泄」。此外,對於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監院也有保密義務。然而,監院秘而不宣者,並非只有法定事項。

目前監委在接受陳情或分案後,立不立案或接案,或者立案後遲遲不辦,根本沒有任何機制可促其說明理由。另外,監察院提出糾正或彈劾案,須經委員會或院會議決;但監察院公佈委員會、院會開會時間時,卻不公佈議程。換言之,從立案、調查到最終處理,外界完全沒有置喙餘地。

「調查不公開」當然是對於人權的一種保障,也可使監委不受外界壓力與干擾,這並不是一個霸王條款。例如,監察院就曾提出《監察法》第廿六條的修正草案,認爲「爲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得公開調查內容」。遺憾的是,監院後來主動撤回此一修正案,未竟之功,應由新國會積極推動。

事實上,「調查不公開」與「公開決定過程」,根本風馬牛不相及。修憲後,監察院從民意機關轉型成「準司法機關」;但司法機關處理司法案件雖採「偵查不公開」原則,但當事人仍可查詢案件進度。至於法院開庭、審判,則是對外公開。當發生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有時甚至以「直播」處理,以昭公信。兩相對照,監察院有何理由抱殘守缺,將議程一概保密?

退一萬步言,我國並非唯一有監察權的國家。不論是國會議員或獨立的監察制度,在行使職權時,「從頭到尾保密」並非常態。如美國國會若要對官員提出彈劾,過程就必須完全公開,甚至舉行公開的聽證會;北歐的監察使制度,就更超乎政黨。相形之下,我國監察法的「彈劾未通過不得公開」,或監察院自主性黑箱辦案,纔是特例。因此特例,反成爲監委規避監督、護航執政者的工具。

陳宗彥一案,讓監察院失能狀態無所遁形。「廢監院」恐是因噎廢食,且修憲門檻亦遙不可及。立法院先修監察法等相關法令,要求監察院公開案件調查進度、成案不成案的理由,以及院會和委員會議程內容,纔是根本解決之道。否則,「陳宗彥案」將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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