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醫療法》修正案,合法人體試驗將「去刑化」

記者陳佳雯臺北報導

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醫療法》修正案,未來醫師必須善盡醫療上必要的注意,並依法律明訂事項進行「人體試驗」,但因試驗本身不可預見的因素導致病人死亡或傷害者,不符《刑法》的故意或過失規定

條文當中規定,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計劃變更時,仍應依程序經審查覈准或同意。違反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中止試驗。

修法也提高教學醫院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覈准就施行人體試驗的處罰,使其罰款金額與醫療機構一樣高,由現行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提升到20萬元至100萬元;中央主管機關並應令非法進行試驗的教學醫院、醫療機構中止或終止人體試驗。

此外,現行醫療法對醫療機構停業期間沒有規定,等於可以「無限期停業」,導致衛生主管機關無法有效管理醫療資源,三讀通過條文規定,醫療機構停業期間以1年爲限,超過1年者應在到期日起30日內辦理歇業。如果醫療機構沒有依規定辦理歇業,主管機關可以逕予歇業。

未來醫療機構若聘僱或容留未具醫師以外之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醫事人員執行的業務,可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