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管條例頒佈 明年5月上路

新華社報導,「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指出,規定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經人行批准,明確設立條件並嚴把准入關,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以提供小額、便民支付服務爲宗旨,未經批准不得從事依法需經批准的其他業務,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清算業務。要求支付賬戶以實名開立,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佔用、借用備付金,防範非銀行支付行業風險。

此外,規定機構應當保障用戶資金安全和資訊安全,不得將相關核心業務和技術委託第三方助力,防範支付賬戶被用於非法集資、電訊網路詐騙、洗錢、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

司法部及人民銀行負責人表示,大陸的移動支付居世界領先,但一些支付機構違規經營的現象時有發生,推出有關條例,是將監管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爲行政法規,進一步鞏固支付機構規範健康發展法治基礎,有利於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也有利於保障用戶合法權益,防範化解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