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中士撞翻車酒測一出 臉綠了!這理由上訴判決曝光

高雄洪姓男子原爲陸軍第八軍團砲兵第四三指揮部中士,去年2月,洪男駕車自撞路旁車輛後翻車,當時洪酒測值達每公升0.81毫克,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判他4月徒刑,併科罰金3萬元,而軍方作出撤職、停止任用3年重懲;洪不服懲處,提出訴願遭駁回後,向高等高雄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仍遭駁回。

判決指出,四三砲指部於去年3月8日針對洪酒後撞車一案,召開懲處人士評議會,會中7票一致決議「撤職」處分,另涉停止任用1至5年處分時,5票贊同停用3年,2票贊同停用5年;對此,洪表達不滿,認爲評審委員別無其他選擇,僅能做出「撤職」懲罰,顯見裁量違法。

洪自認軍中表現良好,且當天車禍並未釀出嚴重傷亡,造成車損僅30萬元,控訴軍方懲處過重。但按國軍風紀規定,只要吐氣酒精濃度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非零,且有「肇事」者,皆處最嚴厲處罰,而洪肇事當天,確實經酒測超標,且有被害人筆錄、車損物證爲證。

四三砲指部表示,洪當天確實酒後駕車撞擊路旁轎車、機車,而後翻車倒在交岔路口,不僅違反國軍風紀規定,還觸犯公共危險罪,被高雄地院判刑確定。而評審委員投票單不僅僅只有「撤職」選項,還包含降階等9項處分可勾選,難認有何裁量怠惰或違反比例原則。

「因酒測前塗抹舒緩膏於口腔,才導致酒測值升高」洪向評議會申辯,自己並未飲酒,但當天評議委員發言打臉他,以洪酒測值每公升0.81克毫克,參考網路換算,至少6到7瓶啤酒下肚;還有委員直批,車禍當下,洪並未主動回報,事發後10天,也未向幹部吐實,其刻意隱瞞心態,顯見對軍紀要求不放心上。

高高行合議庭認爲,四三砲指部做出撤職停用3年處分,以及陸軍司令部做出停役處分,於法均無違誤,維持訴願決議,認洪上訴爲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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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八軍團砲兵第四三指揮部中士因酒駕遭撤職停用3年,因不服遭軍方重懲上訴,遭高等高雄行政法院駁回。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