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籍翁誤把「50發子彈」放託運行李 來臺轉機慘被判刑

一名75歲美籍老翁去年1月自美國舊金山飛抵桃園機場,準備過境轉機飛往菲律賓宿霧,但航警過境安檢時卻在他的行李中查獲50發子彈,他解釋子彈是打獵時放進去忘記拿出來,並稱自己只是過境臺灣未入境,仍遭桃園地檢署起訴。桃園地院近日判決,美籍老翁犯未經許可運輸子彈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美籍老翁去年1月26日自舊金山搭乘長榮航空BR27班機,當天上午7點28分抵臺,準備轉機前往宿霧,結果執行美國至菲律賓過境航班行李安檢出現異狀,發現老翁的托運行李內夾藏點22口徑子彈50發,觸犯我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警方表示,老翁在美國持有槍枝使用許可證書,他宣稱是先前打獵時誤放入托運行李內,並非刻意攜帶危險物品,也未入境臺灣,是要到菲律賓探望在當地工作的兒子。警方調查,老翁並無實施恐怖攻擊或危害飛航安全的意圖,也沒有發現其他可疑共犯,但因老翁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需強制入境調查。去年3月經桃檢偵訊,老翁雖非蓄意攜帶子彈,也未入境臺灣,僅是爲了轉機,但因臺灣規定仍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

桃園地院近日審理,認爲美籍老翁明知制式子彈屬高危險物品,對於社會安全及人身安全具有相當威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運輸及走私,竟仍漠視法令,助長子彈流動,對社會治安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造成潛在的危害,且運輸子彈數量達50顆,所爲確值非難,應予懲處。

法官考量,美籍老翁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老翁沒有使用子彈從事不法行爲,並考量老翁的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最終依犯未經許可運輸子彈罪,處老翁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1千元折1日,子彈均沒收。

一名75歲美籍男子去年搭機來臺轉機,不慎將打獵未使用完的50顆子彈放在托運行李內,在臺轉機時遭航警查獲,事後遭起訴判刑。圖/翻攝畫面

一名75歲美籍男子去年搭機來臺轉機,不慎將打獵未使用完的50顆子彈放在托運行李內,在臺轉機時遭航警查獲,事後遭起訴判刑。圖/翻攝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