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華告贏美麗新 獲賠1631萬多元 原因曝光

原本經營大直影城的「美麗華」公司,告贏「美麗新」,獲賠1631萬多元。(本報資料照片)

2018年前經營大直影城的「美麗華」娛樂公司,與「美麗新」娛樂原本都由黃世傑擔任負責人,經營權變更後,美麗華指控黃世傑經營的美麗新在附近經營皇家影城等,違反服務契約,提告求償,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美麗新公司及技術主管等,須賠償1631萬多元。可上訴。

這起官司導因,2家公司原本是同一負責人,並在2010年籤立服務契約,後來美麗華娛樂公司變更負責人,之後2018年6月宣佈結束位於臺北市大直影城的經營,且宣佈相關的退票辦法,但美麗華指控對方違約致其受損,須負賠償責任。

臺北地院審理後認爲,美麗新違反服務契約,實造成美麗華必須花錢須重開官網,重新開發手機APP、重製售票系統等,判決美麗華須賠償美麗新1631萬46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