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男與小女友摩鐵開房挨告 辯不知未成年遭法官打臉

(示意圖/Shutterstock)

苗栗1名楊姓男子與未滿16歲少女小馨(化名)因手機射擊遊戲APP認識,2人後來成爲男女朋友,並在小馨國三時在汽車旅館發生2次性關係,事後小馨提告,臺南地院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爲性交,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男明知小馨系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仍各基於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之犯意,2022年8月20日及10月22日中午12時許,未違反小馨之意願,接續對小馨爲性交行爲各1次。嗣因小馨不甘受害,對楊男提起告訴,始悉上情。案經小馨報案後臺南地檢偵查起訴。

法院審理時,被告辯稱不知甲女真實年齡,經檢視2人訊息,甲女向被告表示「等我下課」後,被告回以「好等妳」,甲女再表示「5喔」,被告則回以「那我5點在那邊等妳」,對此被告則供稱:這是伊去甲女的學校接她下課等語。被告多次遠從苗栗縣竹南鎮南下至臺南與甲女逛街吃飯,甲女於被告詢問下,據實告以其實際年齡,其據實告以被告其實際年齡乙情爲可採,是被告辯稱:甲女說她已經高中畢業,伊相信她,所以想說甲女應該已經大學或成年了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法官審酌,被告明知告訴人甲女系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自主及判斷能力均未臻成熟,爲保護青少年使其健全成長,縱經其同意,仍不得與其發生性交行爲,竟爲滿足私慾而仍與其發生性交行爲,影響甲女之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所爲實有不該,且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復未與甲女及其家屬成立和解或調解,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爲性交,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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