瞄準霸王條款、直播帶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體現多個“首次規定”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正式發佈。今年是消法實施30週年,《條例》也將於7月1日起正式生效。今日,市場監管總局等相關負責人在國新辦新聞發佈會上介紹了《條例》的相關情況。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條例》中體現了多個“首次規定”,完善了消費爭議的解決機制。同時對直播帶貨、網絡消費中出現的虛假營銷、大數據殺熟,以及霸王條款等問題做出了新的規範。

瞄準霸王條款,糾正一批、查處一批、曝光一批

霸王條款是消費者碰到的常見問題,許多網友遇到過“訂單不退不換”“註冊視爲同意”“管轄僅限本地”等不公平格式條款。

《條例》對霸王條款予以了重點關注,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礎上做了細化。《條例》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選擇訴訟或者仲裁解決消費爭議、選擇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等權利。

在經濟生活當中,有的以行業慣例爲名肆意拒絕退訂或者收取高額的違約金,個別演出訂票平臺的糾紛數量甚至位居全國所有企業前列。有的限定消費爭議只能仲裁解決,排除了投訴、起訴等其他解決方式,增加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有的限定消費爭議只能由經營者住所地法院管轄,排除了消費者選擇合同履行地、侵權行爲地起訴的權利,提高了消費者維權門檻。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局長況旭提到,“會員辦卡容易退卡難”“套餐升級容易降級難”“賬號註冊容易註銷難”等,這些問題引起了廣大消費者強烈不滿,應當及時糾正。

他表示,下一步,將大力開展民生領域“鐵拳”行動、守護消費專項執法行動,瞄準霸王條款,糾正一批、查處一批、曝光一批,切實改善消費體驗。

直播帶貨必須說清楚“誰在帶貨”“帶誰的貨”

現在發現直播帶貨越來越火,但同時虛假營銷的行爲也在不斷髮生。《條例》對網絡消費作了五個方面的規定,對直播帶貨同樣適用。在此基礎上,針對直播的特性和突出問題,《條例》還作出了多方面的規範。

在強化信息披露方面,《條例》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務的,應當在其首頁、視頻畫面、語音、商品目錄等處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說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由其他經營者實際提供商品服務的,還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該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

況旭強調,直播帶貨必須說清楚“誰在帶貨”“帶誰的貨”,這也是營銷的前提和底線。

在完善平臺管理方面,《條例》規定,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明確消費爭議解決機制。發生消費爭議的,直播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相關信息,以及相關經營活動記錄等必要的信息。平臺應當嚴格落實身份覈驗和日常管理責任,在發生消費爭議時,積極協助消費者維權,切實改善售後體驗。

在規範營銷行爲方面,《條例》規定,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發佈的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應當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代言人的義務。《條例》通過將規範性文件《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中的相關內容上升爲法定義務,明確了平臺、直播間和主播“人人有責”。

禁止“大數據殺熟”“刷單炒信”“強制搭售”

隨着平臺經濟不斷髮展,消費者權益保護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虛假營銷、“大數據殺熟”、自動續費、退款難等問題受到了廣泛關注。

《條例》針對網絡消費存在的問題,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規定。

一是禁止“刷單炒信”。一些經營者“批量點贊”“虛假種草”“虛構測評”“好評返現”“刪除差評”等行爲,損害了公平競爭和公平交易。《條例》規定,經營者不得虛構交易信息、經營數據,不得篡改、僞造、隱匿用戶評價等,防止欺騙、誤導消費者。

二是禁止“強制搭售”。一些經營者掃碼支付強制註冊、在線訂票捆綁代金券等行爲,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條例》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經營者通過搭配、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務的,應當以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

三是禁止“大數據殺熟”。如果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使用習慣、興趣愛好、支付能力、議價條件等進行歧視性定價,很可能損害消費公平。《條例》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同一商品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據介紹,這也是我們國家在行政法規中首次對差異化定價進行規範。

四是規範“自動續費”。《條例》規定,相關經營者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和自動展期、自動續費前,分兩次以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同時還應當爲消費者提供顯著、簡便的隨時取消或者變更的選項。

五是保障“無理由退貨”。七日無理由退貨已經成了網購的標配,但是仍然有一些商家以各種理由推託。《條例》規定,經營者不得限縮法定的無理由退貨範圍;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應當以顯著的方式進行標註,提示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得作爲消費者默認同意的選項。同時,未經消費者確認,不得拒絕無理由退貨。

落實首問負責,“誰銷售誰負責”“誰服務誰負責”

發生消費糾紛怎麼辦,這是每一個消費者最關心、最現實的問題。《條例》完善了消費爭議的解決機制。

《條例》要求經營者落實首問負責,“誰銷售誰負責”“誰服務誰負責”,消費者有權直接找銷售者、服務商。

“我們也鼓勵先行賠付,商場、平臺、景區等在入駐商家拒不履責時,先向消費者墊付。”況旭說。

《條例》首次規定有關行政部門受理投訴後,經營者和消費者同意調解的,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調解,也體現了“誰主管誰維權”的一種取向。還規定了投訴的受理要件、時限、委託調解、鑑定檢測等程序,比如重大、複雜、涉及衆多人的消費爭議,可以納入政府的抽查檢驗,“鑑定一次、解決一片”,這也緩解了消費者經常反映的鑑定貴、鑑定難的痛點。

《條例》首次規定,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騙取賠償、敲詐勒索的要承擔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懲罰性賠償、行政處罰制度要準確適用,避免“小錯大賠”“小過重罰”。

紅星新聞記者 王田

編輯 肖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