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部分條文修正三讀通過 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

法務部(圖取自Google Map)

法院於24日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意定監護),法務部晚間發出新聞稿表示,新法上路使臺灣社會成年監護制度除了原有的「法定監護制度」外更加完善,正當臺灣高齡社會之際,有助於正面維繫家庭關係及補充法定成年監護不足的問題

法務部指出,鑑於臺灣於2018年已進入高齡社會,隨着高齡人口的增加,須有更完善的成年監護制度,現行成年人監護制度是在本人喪失意思能力啓動機制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意願;而意定監護制度,是在本人的意思能力尚健全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爲擔任監護人,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使本人於意思能力喪失後,可依其先前之意思自行決定未來的監護人,較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並完善民法監護制度。

法務部說,這次新增「意定監護制度」是本於「尊重本人之意思自主」的原則,所以法院爲監護宣告時,於本人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以意定監護優先爲原則;另爲保障受監護宣告者之權益,草案也設有監護人如有顯不適任或不符受監護人最佳利益之情形,得聲請法院改定監護人時規定

法務部強調,臺灣對「法定之成年監護」制度已修正運作多年,值此高齡社會之際,增訂「意定監護制度」有其建立的價值與必要性,也能夠減少身心照護及財產管理爭議,有助於正面維繫家庭關係及補充法定成年監護不足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