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修正 鼓勵減訟 上訴案撤告 得聲請退2/3裁判費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後,14日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原告在上訴審撤回起訴,上訴人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姚志平攝)

立法院會昨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明定原告在上訴審撤回起訴,上訴人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的3分之2。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的訴訟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10月12日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過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多數條文按照司法院提案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立法院會昨完成三讀程序。

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中,除了律師費用需要支付外,也要繳交民事訴訟裁判費,《民事訴訟法》原規定,一審敗訴被告,在繳裁判費上訴二審期間,如果一審勝訴的原告撤回告訴,上訴人無法拿回裁判費,因此司法院在去年通過關於訴訟費用部分的修正草案,增加退還機制,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的訴訟。

本次三讀條文明定,原告在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其未行言詞辯論,在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起訴時,上訴人不論是原告或被告,均得在原告撤回起訴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

另外,《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新增徵收裁判費的事項,如聲請法院職員迴避、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事項,未來都要繳500元,法院職員若真的裁準迴避,則可退還500元。

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聲請許可承當訴訟、聲請許可爲訴訟系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等聲明或異議,則要繳交1000元;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