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鬆綁陸配離婚後留臺規定 「連續住2年」可申請定居臺灣

內政部鬆綁陸配離婚後留臺規定,只要對子女有扶養事實,即可繼續留臺。(圖/記者孫於珊翻攝)

記者孫於珊/臺北報導

爲保障臺灣地區兒少的最佳利益、維護親子團聚,內政部修法自10月10日起,鬆綁大陸籍配偶的居留規定,讓陸配離婚後,如因各種狀況需要留臺照顧未成年親生子女等,可繼續留臺;此外,針對喪偶未再婚的陸配,申請定居的年限縮短爲連續2年,以衡平陸配、外配在臺權益

內政部移民署表示,修法前,大陸配偶離婚後,如無法取得在臺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即無法繼續居留臺灣。因此內政部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只要陸配對子女有扶養事實,或陸配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覆損害之虞,就不會被廢止居留許可,仍可繼續留臺照顧未成年子女,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精神及兼顧兒童最佳權益。

此外,舊法原本規定陸配在臺居留期間喪偶,如未再婚,須連續居留4年才能申請定居;與未喪偶者,只需連續居留2年即可申請定居存有差別對待。因此一併修正,統一隻需長期居留連續2年,每年在臺居住逾183日以上,即可申請在臺定居,讓陸配及外配的權益能夠一致,預估約有1210人受益,得以儘早取得臺灣人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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