孽子換鎖封門逼父母離家 九旬父動用「不孝條款」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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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1名葉姓男子2001年獲父親贈與房屋後,父母生病非但不聞不問,更於母親出院返家時更換門鎖、緊閉大門,不讓2老回家,2老只好住在山上工寮,高齡98歲的葉父痛心疾首,動用「不孝條款」與孽子對簿公堂,葉父雖於審理期間過世,新竹地院判葉父撤銷贈與有理,葉男需交出房屋。另須返還100萬養老金。

判決書指出,1997年在葉父與葉妻的見證下,三名兒子曾簽署分家協議書,房屋爲兄弟三人共有,然幺子葉男於2001年8月以葉父「贈與」爲由,將房屋移轉登記於自己名下單獨所有,其他兄弟皆不知情。

葉父與妻子於2018年開始生病住院3次,葉男不聞不問。甚至在2021年7月妻子就醫後回家時,葉男竟將大門換鎖、上鎖不讓母親進門,只拿2堆衣服給她,經報警仍無法進入,妻子只好暫居於山上農耕時的工寮。一個月後她要回家,而與葉男爭吵,致她手部受傷。

葉父指控,葉男竟於2021年11月叫計程車將他跟一袋行李載到另名兒子家丟包。葉男將父母親趕出已居住數十年的老屋,未盡扶養義務,他與妻子痛心疾首,決定引用「不孝條款」訴請撤銷贈與,要孽子歸還房產。

法官調查,葉男將門換鎖、上鎖不讓母親進入房屋,經警員到場協調,大門口桌椅上散亂堆放2攤衣物,葉許乃妹右手拄柺杖站在大門口或坐在門口塑膠椅上,不得其門而入,照片顯示葉父與妻子一起坐在山上木造工寮前搭設之簡易雨棚下,葉男還將二樓出租當倉庫使用,坐視高齡九旬父母在外,葉父甚至在里長見證下籤下自願書;法官痛批「此地無銀三百兩」。

法官指出,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419規定,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審酌,葉父訴請撤銷贈與符合民法規定,請求葉男將房屋所有權人回覆爲葉父本人,爲有理由,惟因葉父已死亡,法官判決房屋應爲葉父的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