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官花300萬「抓猴」認遭騙請求返還 法官判業者要還這金額

一名楊姓女子因懷疑丈夫外遇,因此委託徵信業者調查實情及捉姦。(示意圖 / shutterstock)

楊姓女士官花了300萬元,由徵信業者陪她去臺中國軍英雄館抓姦,但她事後認爲自己花太多錢被騙,提告要求返還「抓猴費用」,業者認爲雙方白紙黑字簽下合約沒有理由還錢,法官根據民法規定,判業者還280萬。

判決指出,楊姓女士官爲了調查退役軍人的巫姓丈夫跟某理髮店老闆娘是否有發生婚外情,去年1月,她找上徵信業者,雙方簽下「外遇蒐證委任書」,後續由楊女出資300萬元讓徵信業者替她蒐集丈夫出軌的證據。

去年3月,楊女接到徵信業者來電,得知丈夫帶着小三去臺中國軍英雄館開房間,楊女和翁姓、鄭姓業者趕緊從高雄出發,到達飯店後,由業者先佯裝爲旅館服務生敲門,向巫男謊稱地震需進房檢查水管線路,巫不疑有他而開啓房門,楊女跟着鄭男等人進房後,再由鄭男等手持攝影器材開始攝影。巫男不爽事後報警,法官則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各判楊女3人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並考量楊女爲求蒐證,一時失慮,給予緩刑2年。

事後楊女認爲自己是遭鼓吹付錢,業者稱因該美髮店位於鬧區民宅,周圍均爲店面,抓姦難度較高,故費用須300萬元,如抓姦成功當下談和解金錢就會衝還回來」,認爲契約、協調委託書、給付切結書,是遭業者不法詐欺所爲,請求返還「抓猴費用」;高雄地院審理時,業者直指雙方白紙黑字簽下合約,也沒有利用詐術騙她簽約,事後更協助楊女取得證據,也沒有說「若抓姦成功當下談和解金錢就會衝還回來」等語。

但法官根據民法74條規定,「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爲財產上之給付或爲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爲或減輕其給付」,法官認爲,楊女首次獲悉丈夫外遇,面臨家庭即將破碎打擊,難以自熟悉親友處尋得援助資訊,而無從判斷抓姦方案約定的妥適性,判楊女付20萬元就好,業者須返還28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