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電子》違反重訊申報規定 光洋科遭罰50萬元

櫃買中心表示,光洋科公司110年12月9日經通知後,未於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發佈有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2月8日禁止吳美慧與吳昌伯分別於12月24日及12月27日召集光洋科公司股東臨時會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新聞稿之重大訊息;另司法機關執行命令已禁止光洋科公司獨立董事吳昌伯110年12月27日召集股東臨時會,且依投保中心說明,當日會場未見主席而由司儀逕宣佈臨時動議投票結果,召開應屬無效,決議亦不具合法性。

櫃買中心指出,光洋科公司仍於當日發佈重大訊息謂獨立董事吳昌伯召集股東臨時會且決議延期至111年1月3日召開,有任意發佈尚未確定之消息或公開資料與事實不符之情事且影響股東權益重大,櫃買中心爰依規定對該公司處以違約金新臺幣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