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捐贈防疫物資 抵稅分兩種

依所得稅法第11條規定,企業捐贈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可認列費用金額上限爲營利事業所得額10%,另在營業稅方面,因屬於非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無法申報扣抵。

不過,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企業爲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捐贈(包含公立醫院),以及經財政部專案覈准捐贈者,可享全額認列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另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爲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若購買非本業及附屬業務貨物或勞務支付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營業稅。

官員指出,近期外交部的賑濟烏克蘭專戶即爲政府專案覈准,企業捐贈給該專戶等同於捐給外交部,可享全額抵減營所稅優惠。

另近期因應本土疫情破5千例,不少企業也發起公益活動捐贈快篩給各地方政府或公立醫院,同樣可視爲捐贈給政府,按快篩購入價格享全額減免營所稅,也能申報扣抵快篩進貨的營業稅負。

舉例而言,A公司在去年購買20萬元及30萬元血氧機分別捐贈給公立醫院T及財團法人醫院C,因對T公立醫院捐贈20萬元屬對政府捐贈,其購買防疫物資進貨營業稅額可扣抵銷貨營業稅額,而且今年申報營所稅時可全額認列捐贈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但是A對於財團法人醫院C捐贈的30萬元,因爲屬於捐贈給機關團體,不能申報扣抵營業稅額,而至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僅限所得額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