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市府經發局長陳凱凌涉貪案二度請求具保 地院裁定出爐

臺南市政府前經發局長陳凱凌涉貪被訴移審後,第二度請求具保仍被臺南地院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政府前經發局長陳凱凌涉嫌接受廠商性招待、喝花酒、索賄180萬元被起訴,案移臺南地院審理後,他除當庭認罪,還主動繳回不法所得,本月4日更二度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不過,臺南地院合議庭仍認爲,陳凱凌涉犯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且有逃亡、串證之虞,爲確保此案後續審判程序進行及將來刑罰執行,駁回他的聲請。

據瞭解,陳凱凌自去年12月羈押迄今已7個多月,此案臺南地院預定於8月16日宣判。

陳凱凌的辯護律師主張,被告陳凱凌經臺南地檢署提起公訴後,在法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加上原定傳喚的證人,也因同案被告陳福成認罪協商後,無再行傳喚的必要,自無與證人串供或滅證的可能;更何況被告配合繳回犯罪所得180萬元,家中還有年邁父母及子女仰賴他的扶養照顧,因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不過,合議庭認爲,陳凱凌涉犯罪名包括法定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重罪常伴有逃亡的高度可能,根據被告的過往經歷,可見他有籌措相當現金的經濟能力,案經新聞媒體廣泛報導備受矚目,預期陳有畏罪逃亡以規避後續審理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的可能性倍增,如不採取限制行動自由等相當措施,難以確保他會遵期到庭接受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可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合議庭強調,爲防止被告逃亡,以確保此案後續審判程序進行及將來刑罰執行,對陳採取拘束人身自由的措施,仍屬相當且必要的手段,被告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