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門養肥貓─請不要讓尹清楓落淚!

▲「旋轉門示意圖。(圖/視覺中國CFP)

文/李克

日前在一場法稅論壇上聽到,因爲尹清楓命案大家已漸漸淡忘「拉法葉案件」,真理大學法律副教授兼主任吳景欽談旋轉門條款的由來,是當年拉法葉案件發生後,當時有一些退伍的海軍人員去當軍火商仲介,這樣的原因所以纔有這一條款的制定,俗稱尹清楓條款其實是旋轉門條款的孿生兄弟

依照《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4之1條的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股東顧問。」釋字第 637 號,旨在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而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予以限制,其目的洵屬正當;其所採取之限制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具實質關聯性,乃爲保護重要公益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如果違反的話效果刑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犯罪所得利益沒收。這是很嚴厲的處罰,如果違反這個刑法,是要沒收你擔任時的不法利益,如:薪水所得都要沒入。

法律規定這麼嚴格爲什麼還會有一大堆人轉任呢?吳景欽強調:「出現一個很大的問題,因爲在1995年制定這一旋轉門條款後,在1996年銓敘部卻用一個所謂的行政手法(也不是行政命令)是一個函釋來解釋說,這個所謂3+5條款是怎麼回事?就是目前我們看到的這些退休的財經官員們,他們在退休前,先去公營事業公股銀行金融機構待個三年以後,再轉到民營的金融機構去,就沒有違反了這一條規定。」

臺灣有很多法律的制定是因爲人民的堅持或怒吼了纔會引起當局的注意而設立或制定,所謂「自己的國家自己救,自己的權利自己爭」,如柯媽媽歷經8年付出,爭取通過「強制車險」及凱渥名模林若亞抗稅成功,制定了一個「林若亞條款」。

本來是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可是經過銓敘部的解釋函令放寬了很多,造成了肥貓巧門。本來尹清楓條款是要防止這個利益迴避,結果銓敘部的這個解釋以後,就開了一個巧門出來,這個巧門就讓現在財經幫的形成是一個助力啊!讓我們非常感嘆,明明法律就已經涵蓋對公務員卸任後再就業的時間作出限制,結果銓敘部卻竟然開了一個行政函釋把它合理化,讓人覺得很懷疑,到底臺灣是不是一個法治國家?令人不勝唏噓。

尹清楓含冤而死,如果他在天有靈他一定會哭吧。開這樣的巧門,等於開民主倒車,恐怕形成財經幫掏空臺灣經濟。請不要讓尹清楓落淚!

►►►隨時加入觀點與討論,給雲論粉絲團按個贊!

作者李克,高雄市退休人員。以上言論代表本網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