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起 要求錄取員工驗梅毒 老闆遭新北市府罰3萬

記者孫曜樟/臺北報導

新北市某公司招募電話客服員,對錄取者要求應提供梅毒血清檢驗資料,經民衆向新北市府勞工局檢舉,勞工局最後認定該公司要求求職者提供梅毒血清檢驗資料,與電話客服業務「無正當合理的關聯,非屬就業所需隱私資料」,依違反就業服務法處3萬元罰鍰,成爲全國起因違反個人隱私資料保護遭罰案例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僱主招募或聘僱員工時,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違反本規定者,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局長謝政達表示,僱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並應與所從事的業務內容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例如保全業要求提供犯罪紀錄良民證銀行業要求提供個人信用狀況等,若僱主要求提供資料與職缺無正當合理的關聯,即爲所謂「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遭罰派遣公司雖辯解,電話客服辦公場所爲密閉空間,且公司提供輪夜班的員工寢室休息,爲防止梅毒經由休息室被褥接觸感染,纔會要將梅毒檢驗列爲必檢項目。但勞工局則認爲,梅毒不是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所列必檢的項目,且並非所有電話客服人員均會使用寢室休息,以及梅毒主要是透過性行爲或經由傷口直接接觸傳染,而派遣公司無法法提出曾發生被褥接觸感染之前例,所以認定違法,另外就業服務法規定僱主爲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派遣公司爲應受裁罰行爲人

謝政達表示,就服法相關條文去年底才修法通過,今年6月甫通過施行細則考量社會大衆可能還不甚理解法令內容即立法目的,且本案爲違反隱私資料保護全國第一案,因此酌予減輕1/2,僅裁罰3萬元。

新北就業服務中心指出,爲防止求職者因不肖僱主「新型態」不合理的規定與要求,而使求職者工作權利受損,就服法有關隱私資料包含3部分,分別爲生理資訊心理資訊和個人生活資訊,僱主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才能避免違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