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反滲透法》三讀通過!配合「境外敵對勢力」干預選舉最重關5年、罰千萬

記者徐政璿/臺北報導

立法院31日召開院會,民進黨立委挾着多數席次優勢,表決通過以民進黨團版本爲主的《反滲透法》,全文共12條。根據法案內容,若接受境外敵對勢力的指示、委託或贊助,從事選舉相關活動,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1千萬。

▲《反滲透法》必知3重點。(圖/記者李帛整理製表

立法院這一兩天整理完法條並完成公文程序後就會送交總統府,《反滲透法》經蔡英文公佈總統令後就會正式實施。

根據三讀條文,所謂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團體,以及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至於滲透來源,指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政黨、組織、機構、團體或派遣人。

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表示,《反滲透法》其實就是新的戒嚴法,只要違背或是挑戰民進黨,蔡政府就會用這個法令對付政敵,而且最可怕的是「滲透來源」定義相當不明確,嚴重干預民間交流民衆不知不覺就會觸法。他表示,國民黨團和親民黨團這一兩天會擬好釋憲文,向大法官提出釋憲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則說,《反滲透法》是在最小的合理範圍內做處理,僅針對拿中共的錢介入臺灣選舉與集會遊行處罰,「這樣簡單的法再清楚不過,國民黨難道看不懂嗎?」。他強調,這與言論自由、臺商,以及兩岸的觀光交流完全沒有關係,只要不拿中共的錢介入選舉、集會遊行,就不會遭罰。

《反滲透法》全文

第一條爲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或團體,亦同。二、滲透來源:(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三)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爲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爲。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爲。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一項規定,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所定之罰鍰,由遊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機關處罰之。

第六條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七條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爲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併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或處以罰鍰。

第九條滲透來源從事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爲,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爲,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立法院處理《反滲透法》逐條討論,國民黨議場靜坐抗議。(圖/記者屠惠剛攝)

▼若接受境外勢力的指示,接觸競選活動,最高罰千萬。(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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