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換交保失敗 陳凱凌延押2個月

臺南地院裁定前臺南市政府經發局長陳凱凌(左二)從7月20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政府前經發局長陳凱凌涉嫌接受廠商性招待、喝花酒、索賄180萬元,臺南地院上個月27日首度開庭時,陳凱凌除當庭認罪,還主動表示願意繳回不法所得,並請求法官讓他具保。不過,臺南地院合議庭認爲,陳凱凌涉犯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且有逃亡、串證之虞,4日仍裁定從7月20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據瞭解,陳凱凌的律師蘇清水上個月開庭時,指陳凱凌已從去年12月23日羈押至今,除了在偵辦中自白,移審也坦承犯行,並願繳回犯罪所得,誠心悔過,雖犯重罪,但無逃亡之虞,希望讓他在能力範圍內具保,以便處理家裡的事,並做好入獄服刑的準備。當時,受命法官王鍾湄表示,將與合議庭商議後裁定。

不過,陳凱凌認罪換具保的策略失效,昨天合議庭仍裁定他延押2個月。

合議庭認爲,陳凱凌羈押即將屆滿,經該院再次訊問後,雖然他全部承認起訴書所載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但因這些罪名有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且重罪高度可能引發逃亡,這是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的基本人性,加上依被告過往經歷,具有籌措相當現金的經濟能力,預期他逃匿規避審判程序的進行,以及刑罰執行的可能性很高,有相當理由認爲有逃亡之虞。

另外,此案仍待證人到庭證述,被告有串供或滅證的動機,基於他所涉罪嫌對社會秩序安寧的危害性,以及對國家刑罰權遂行的公益考量,如果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的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因此,對被告維持羈押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仍有繼續羈押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