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男子為愛臺北殺到宜蘭捅人一刀 這原因躲過坐牢

臺北49歲吳姓男子去年9月懷疑張姓女友外遇,殺到宜蘭南澳鄉金嶽部落,找到張女時,和一旁喝醉酒的白姓男子起衝突,情急下拿彈簧刀捅了白男腹部。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法官認爲2人素不相識,白男傷勢也未危及生命,應爲傷害罪,考量他們已經和解,一審判決公訴不受理。

警方調查,吳男和張女育有1子,去年有段時間張女頻繁到南澳,吳男懷疑張女與其他男人有染,9月6日拜託不知情的友人載他到金嶽村尋找小王。當天下午1時10分許,吳男在金嶽村公車站牌旁看到張女,一旁還有喝醉的白男。

根據目擊者手機錄影,白男知道吳男來意後,持續向他喊話、辱罵,吳男先逃回車內,白男跟上去在車尾處繼續出言挑釁,揚手推人。吳男難以忍受,右手一掏,1把23公分長的彈簧刀已在掌中,隨後向前一刺,9公分長的刀身完全沒入白男腹中,抽出刀時,腸子都露出來了。

白男身中1刀,卻也沒有不支倒地,慌張向後方籃球場逃去,吳男追出幾步,再返回友人車上揚長而去。白男被送往羅東博愛醫院,經診斷爲腹部穿刺傷,並未危及生命;吳男則在約30分鐘後被警方在臺9線上攔截逮捕,檢方復訊後依殺人未遂罪名起訴。

白男表示,和張女只是普通朋友,並未交往;吳男坦承拿刀刺人,但絕無殺人犯意,是因爲白男口氣兇惡、渾身酒味且攔他上車,一時氣憤纔拿刀刺傷,也不知道刺到何處。他從事房屋拆除工作,彈簧刀是工作需要,不是預藏的傷人工具。

宜蘭地院日前審結,法官認爲殺人罪不僅客觀上要有殺人行爲,主觀上也必須有致人於死的意圖。吳男和白男素不相識,僅因態度強硬、口氣不佳等原因,不至於引發殺人動機;彈簧刀是吳男工作所用,刀刃不長,刺入腹部後也未傷及性命,難認故意殺人,應爲傷害罪。

法官考量傷害罪爲告訴乃論罪,吳男、白男偵查中就達成和解,後者也撤回告訴,一審宣判本案爲公訴不受理。吳男躲過最低本刑10年以上的牢獄之災,只要賠錢就可以解決。

檢方依殺人未遂罪名起訴吳男,宜蘭地院考量雙方素不相識,口角不致引起殺人意圖,且白男未受到生命危險,應爲傷害罪而非殺人未遂罪,一審宣判公訴不處理。本報資料照

吳男請人將他載到金嶽部落尋找女友,卻看到一旁的白姓男子,口角中一刀刺入對方腹部,隨後搭車逃逸。記者陳敬豐/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