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新海洋環境保護法聚焦海洋垃圾問題,建立防治制度

新海洋環境保護法聚焦海洋垃圾問題,建立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制度。澎湃新聞注意到,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將加大對海洋污染行爲的處罰力度。

建立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制度

海洋環境保護是生態文明建設、美麗中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12月23日,生態環境部海洋司有關負責人在迴應新法實施相關問題時表示,這次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有許多制度創新和務實管用的舉措。

比如,建立了海洋環境目標責任制與考覈評價制度。這次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明確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環境質量負責,實行海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覈評價制度,對於未完成海洋環境保護目標的海域,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區域限批和約談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措施。

與此同時,新法還確立了重點海域綜合治理制度。前述有關負責人表示,在渤海、長江口-杭州灣、珠江口等重點海域綜合治理攻堅戰實踐的基礎上,這次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劃定國家環境治理重點海域及其控制區域,制定綜合治理行動方案,沿海省市地方制定其管理海域的實施方案,開展綜合治理。

此外,新法還建立了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制度。“海洋垃圾是人民羣衆感受最直接、反映最強烈的海洋污染問題之一。在部分沿海地區,海洋垃圾問題比較突出,尚未實現常態化清理處置,影響岸灘環境和公衆親海體驗,部分海洋垃圾難以降解,還會被海洋生物和鳥類誤食並損害海洋生物棲息環境,威脅海洋生物多樣性。”前述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次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聚焦海洋垃圾這一突出海洋生態環境問題,明確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其管理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海洋垃圾監測、清理制度,統籌規劃建設陸域接收、轉運、處理海洋垃圾設施,明確海洋垃圾管控區域,建立海洋垃圾監測、攔截、收集、打撈、運輸、處理體系並組織實施。這些規定體現了系統治理的思路,多環節多舉措遏制海洋垃圾入海數量,通過攔截、收集、打撈已經進入海洋的垃圾並上陸處理,形成了海洋垃圾陸海統籌治理的閉環。

值得一提的是,這次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還在海上排污許可、入海排污口、入海河流治理、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海洋傾廢等方面作出一系列新的規定同時,在法律責任方面也增加了處罰事項、加大了處罰力度、豐富了計罰方式和處罰手段,有效解決了“該硬不硬、該嚴不嚴、該重不重”的問題,完善了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體系,增強了法律實施的震懾力。

提高違法傾廢活動處罰金額

在加強對海洋傾倒監管方面,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也有了新規定。前述有關負責人介紹,這次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針對海洋傾廢監管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結合國內實踐經驗與國際履約成果,完善審批與管理制度,加大監管力度。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加強廢棄物源頭管理。繼續實施可以向海洋傾倒的廢棄物名錄制度,以嚴格管控向海洋傾倒的廢棄物種類,從源頭避免和減少海洋傾廢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同時,進一步落實“預防爲主、源頭防控”等原則,在這次修訂的法律中增加“國家鼓勵疏浚物等廢棄物的綜合利用,避免或者減少海洋傾倒”有關規定,嚴控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數量,統籌做好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海洋高質量發展。

二是科學佈局海洋傾倒區。進一步強化海洋傾倒區的科學佈局和全局性謀劃,增加傾倒區規劃制度,明確傾倒區規劃應報國務院批准,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規劃統一開展傾倒區選劃,以科學合理利用海洋資源,優化我國海洋傾倒區的佈局,特別是近岸和遠海傾倒區的分佈比例,儘可能減少傾倒活動對傾倒區及其周邊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法律規定要定期對傾倒區進行評估,並依據評估結果制定並實施調整、暫停或封閉傾倒區等管理措施。

三是完善許可及監管制度。深化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傾廢許可審批層級,明確海洋傾廢許可有關申請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海域派出機構提出。強化產生廢棄物單位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明確由產生廢棄物的單位作爲傾廢許可申請的主體。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針對傾倒作業船舶等載運工具,增加安裝使用符合要求的海洋傾倒在線監控設備等規定,並強化傾倒作業報告制度,有效提高監管效能。

四是強化法律責任及監督執法。針對海上違法傾廢活動頻發、違法處罰偏軟偏輕等問題,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提高了處罰金額,增加了一定時間內行業禁止等處罰手段,以及扣押船舶等行政強制措施。新增了連帶責任制度,明確獲准傾倒廢棄物的單位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受託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等,同時還建立了信用記錄與評價應用制度,對違法活動形成有力震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