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超商需揭露管理衛生人員 新制上路3月無業者違規

新北市衛生局去年底公告,公有市場、便利商店、大型員工餐廳、醫院及百貨公司美食街,應於明顯處所公開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店名。(新北市衛生局提供)

新北市衛生局去年底公告,公有市場、便利商店、大型員工餐廳、醫院及百貨公司美食街,應於明顯處所公開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店名,違規未改正者最高處10萬元罰鍰,衛生局表示,公告上路3月,迄今未稽查到有業者違規。

爲落實食品業者自主管理,提升供餐安全,衛生局去年12月29日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公告新北市「公有市場營業之食品攤商」、「連鎖便利商店」、「500人以上大型職場之員工餐廳」、「醫院美食街餐飲業者」及「百貨美食街餐飲業者」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其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店名,讓消費者知悉。

另並規定,「管理衛生人員姓名」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15毫米;「負責人姓名」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10毫米。

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長楊舒秦表示,公告前已舉辦6場說明會及進行專案輔導,讓業者知道有新的政策要實施及瞭解如何揭露資訊,正式公告後,衛生局隨即啓動相關查覈,目前業者均符合相關規定。

楊舒秦說明,因公告業別多是餐飲與小攤商,在進行例行稽查專案時,已併案查覈業者有無揭露相關資訊,因此並無另外計算稽查家數,至於連鎖超商的管理衛生人員,非如市場攤商循公版標牌方式揭露,她解釋,因超商有自己的門市擺放規定,加上每日當班店員不同,因此採名牌佩掛方式替代,讓消費者知悉,如發現架上有逾期商品第一時間能向誰反應。

楊舒秦提醒,業者如違規將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3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