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究責難防施暴分子 預防隔離才能遏止悲劇

保護令關鍵數字 製表/司法社會中心、王宏舜、蕭白雪

恐怖情人面臨分手、離婚不惜玉石俱焚,經法院核發保護令仍釀悲劇時有所聞,有男子不滿前妻另結新歡,嗆「保護令有辦法保護你廿四小時嗎」?隨即開車撞人;律師認爲,近年法官多從寬核發保護令,但遇上精神不穩當事人,已非保護令可遏止,還需強制就醫、暫行安置做預防隔離,光事後究責,只會讓悲劇一再發生。

曾任家事庭法官的律師陳清怡指出,近年法官基於保護立場多數從寬核發保護令,但部分當事人精神狀況不穩或處邊緣性人格,一旦面臨分離刺激下就企圖毀掉對方,縱使法院已核發保護令也難以完全遏止,保護令外,還應多方從加害人精神狀況事先防範,如犯嫌疑因精神狀況而犯案可強制就醫。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沈勝昂表示,家暴加害者若確診罹患精神疾病,可依「精神衛生法」由法官裁定是否強制治療,但若無明確診斷,難由此途徑約束。建議先朝提升家暴風險評估,若評估精準度高,保護機制上才能藉立法、修法規範如何提供更多保護措施。

曾任檢察官,現爲律師的何祖舜說,家庭暴力防治法對保護令有明確的法令依據,問題在於加害人如不願遵守,現有法律上並無授權執法人員對施暴高風險對象,可實施必要的預防性限制措施,許多加害人常情緒失控、出現更暴力的行爲,警政、社政或司法機關只能事後究責,類似違反保護令造成悲劇的案例纔會一再發生。

何祖舜說,加害人若違反保護令,例如持續跟蹤、要求複合,被害人可以報警,請警方依違反保護令罪對加害者逮捕,移送司法機關甚至可能羈押,但常見的是,許多非理性加害人常以更暴力行爲,不顧保護令而傷害被害人,警察或縣市政府主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只能事後究責。

何祖舜指出,主要問題是我國並沒有足夠的資源去做預防性的處置,可以讓拿到保護令者不會持續地活在被家暴的恐懼之中,或是預防更重大傷害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