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身分證 法院:影響資訊隱私權甚鉅

臺灣人權促進會反對推動數位身分證,3年前向內政部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昨以不符要件駁回請求。記者曾原信/攝影

數位身分證(eID)政策爭議不斷,臺灣人權促進會等團體三年前召集五十八位民衆集體提出預防性不作爲訴訟,主張戶籍法沒有強制民衆換數位身分證的依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昨以不符要件駁回提告民衆的請求,但法官在判決指出,數位身分證影響人民資訊自主權與隱私權等權益甚鉅。全案可上訴。

提出訴訟的臺灣人權促進會與民間司改會聯合聲明對法院判決指出,已達成數項階段性任務,包括行政院宣佈暫緩政策、承諾立法及相關修法作業;並強調數位發展應避免淪落爲實名制社會的風險,讓渡自主、隱私,不是鞏固民主社會該走的路。是否上訴研究中。

內政部於二○二○年四月公告數位身分證換髮計劃,計劃同年十月全民更換爲eID。五十八人以戶籍法未賦予主管機關強制人民換髮數位身分證的權限,且換髮計劃公告後沒有救濟管道,提預防性不作爲之訴,請求內政部不得公告身分證紙本舊證失效日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昨雖判提告民衆敗訴,但在判決中指出,數位身分證是以數位化方式蒐集、儲存、處理及使用個人資料,人民每次使用會產生大量「數位足跡」,是國家對於個人生活私密領域的侵擾,足以監控個人敏感性資訊,置個人於可被詳細剖繪的境地,影響人民資訊自主權及隱私權等權益甚鉅,須法律明確規範。

判決指出,如何確保因數位身分證所蒐集、儲存的個人資料不受濫用或不當泄漏,國家有義務以專法積極規範,建置適當組織與程序性防護機制,內政部依戶籍法授權即以換髮計劃強制人民換髮數位身分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不過,由於行政院二○二一年已決議暫緩數位身分證換證作業,五十八人法律上權益沒有受侵害的疑慮,沒有提預防不作爲訴訟的急迫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