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過勞怎解?陽明交大提分案限量、訂妨害司法罪7主張

近日因司法過勞引發的數起不幸事件,引發各界關注,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今天發出聲明,提出建立合理工時分案限量、至訂妨害司法罪等七大主張,盼司法決策者改變思維。這是國內第一所大學法學院針對司法過勞問題提出聲明,也是對520即將上任新政府的期許。

陽明交大科法學院的聲明指出,我國目前對於司法過勞現象對法官身心健康的影響並無相關實證研究。在美、澳等國家中,律師多以未來成爲法官爲榮,我國則常見法官因職涯規劃因素而決定轉任律師,我國法官過勞現象可能更甚於這些國家。案件過量對法官的心理健康問題,以及衍生的審判品質考量,是必須正視的現象。期許司法決策者參考其他先進國家方式,解決司法過勞的根源因素,並提出七大主張如下:

1.建立合理工時觀念 進行分案限量

法院在案件量爆增時,不可將全部案件分配給既有司法 人員,必須考慮司法人員的合理工時,對超量的案件另作處理。若有大幅度之訴訟制度,應在起草制度尚未進行正式立法前,先進行司法人力影響評估,根據新制度對司法 人力之衝擊而預作準備。

2.善用兼任司法人員 擴增司法人力

善用兼任司法人員,可吸納案件急劇增加時之人力衝擊。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明白決議應建立兼任法官制度,尤其是退休法官、轉任律師的法官,乃至符合轉任法官條件之律師及學者專家,均爲適當的兼任法官來源,且此制度在其他法治先進國家實施多年。就我國現行制度而言,若能修改司法調解制度,使兩造律師在庭外先行整理爭點,交換證據,若調解不成其結果可成爲審判證據,如此可減少法官開庭進行準備程序之成本,加速審判速度進行。而關鍵因素的調解人,只要建立適當的培訓認證制度,即可快速增加實施此制度所需的人力資源。

案件量大、但情節輕微案件,如侵佔遺失 物、便利商店小竊盜、單純酒駕未肇事、單純交通違規、口角或肢體、財物輕微紛爭等微罪案件,若全部流入傳統司法體系,用辦大案的程序審查小案,將使司法人員案件量負荷過重。可效法美國交由政府選任、非終身職的治安法官判斷。

3.判決書類內容簡化

日本及德國,宣判時儘量口頭說明,要上訴時纔給判決書。判決書可勾選,最 多 3-5 頁。可用筆錄代替判決。建議將來判決書之撰寫,應可改採簡單化模 式,以有罪判決爲例,只要將主文、犯罪事實及證據標目、適用法條、量刑等 理由記載要旨即足。

4.刑事假性財產案件要收費

爲徹底解決濫訴問題及舒緩案源,建議參考國際作法,採「刑事假性 財產案件有費制度」,遏止浮濫提告侵佔、詐欺、背信及僞造文書罪。現行司法制度允許民衆把原來單純民事糾紛的案件僞裝成刑事犯罪的形式而提出告 訴,不必付出成本,這種「以刑逼民」的方式,讓檢察官疲於奔命,最終常淪爲告訴人「討債」的打手,到頭來以不起訴或簽結方式作收,可能讓檢察 官偵辦其他真正犯罪的案件時難以全力以赴。

若收案後發現屬於定義下的假性財產案件,可以要求告訴人支付一定金額保證金,若被告遭檢察官起訴,就意味着不是假性財產刑案,可發還保證金,若相反,就沒入國庫。

5.證據制度修改 制定妨害司法罪

隨着犯罪漸趨於集團分工及組織化,越來越多關於大財團的環保、食安、財經金融犯罪、貪瀆犯行、白領犯罪等影響層面即廣且大之新興犯罪隨處充斥,這些大財團或集團不僅一手掌控相關不法事證,甚至一旦不法犯行東窗事發,能立即滅毀相關證據,且會盡可能地實施不正手段,例如:不實陳述、騷擾證人、藐視法庭等妨害司法的種種行爲。這些行爲在我國都不必受罰,如同妨害司法的天堂!要提升效率及保障司法的純潔不受污染,就必須重建妨害司法公正罪。

6.認真看待法律科技,以科技提升審判效能

我國爲數位科技大國,宜善用我國科技實力,以科技提升審判效能。若能善用遠距科技,加上書證電子化系統,增加視訊開庭之便利,當可大符減少法官開庭成本,提升審判效率。

7.司法行政觀念及審判價值的改變

能透過司法政策宣示,強調審判程序簡化及重視效能,有助重建司法人員的認知及價值觀,提升司法信任,建立人力永續的審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