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法制化】前司法院副院長:限制出境流於擴張解釋 嚴重侵害人權

記者王淑君/臺北報導

「限制出境」,相信你並不陌生,但是翻遍《刑事訴訟法》卻找不到這四個字。

無法源依據的限制出境,唯一根據是最高法院刑事庭於民國73年做成的決議,認定限制出境是限制住居的「方法」之一。許多法界學者專家認爲,解嚴都已經逾30年,卻仍繼續沿用最高法院於戒嚴時期訂定的法治觀念來解釋限制出境的合法性,是否妥當,值得探討。

關於限制出境,各界不乏改革聲浪,修補此一法制漏洞已是刻不容緩。臺灣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會董事長,也是前司法院院長及前法務部長的城仲模認爲,限制出境影響人民遷徙自由,侵害工作權利,又沒有法律上的明確規定

城仲模指出,現行刑事法律上並無限制出境的規定,最高法院在民國73年做出刑事庭會議決議,允許限制出境的強制處分。但他認爲,這是擴張解釋,限制住居跟限制出境完全是兩碼事,限制出境影響人民的旅遊自由,包括工作權、財產權。由於刑事法上的強制處分,對人民侵害程度極大,所以若要擴張解釋強制處分,必須要非常慎重,嚴格規範

大法官雖沒有直接對限制出境做成解釋,但卻不只一次強調,若要對人民的遷徙自由加以限制,就必須符合比例原則,而且一定要法律明文規定其要件、期間、次數效力救濟方法等,且只有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羈押要件中的「重罪勾串、逃亡、特定輕罪有反覆實施之虞」的規定時,纔有必要限制人民出境,否則即有侵權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