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男沒錢又想吃喝 持菜刀搶超市 稱被關還有飯吃

臺南方姓男子剛因酒癮治療出院,但因連日沒錢吃喝,興起搶超商念頭,還說最糟糕也就是被關,被關還有三餐可吃。一審被判3年10月,律師上訴稱他情堪憫恕,二審法官指他爲買酒持刀強盜,難令人同情,原審量刑妥適,駁回上訴。

方姓男子去年5月間持菜刀前往住處附近超市,喝令其他民衆離開,脅迫女店員打開收銀機並表示「我要錢」,店員因收銀機上鎖打不開,方還詢問「身上有沒有500元」,她回說沒錢痛哭崩潰,方纔攜刀離開。

方及法扶律師主張,他並未以菜刀架着或抵住女店員致命部位,且其身體或精神未達到不能或顯難抗拒程度,僅能將收銀機所有現金交付方以自保一途。常人面臨緊張或恐懼情形下大哭雖合乎常理,惟僅以女店員懷有恐懼之心,逕認已達不能抗拒程度,顯有速斷之嫌,方行爲應僅成立恐嚇取財未遂罪。

律師指出,方已先喝斥驅趕其餘民衆離開,纔拿出菜刀對着女店員,目的是爲避免傷及無辜,且女店員情緒崩潰大哭後,方即趕緊離去,未進一步對她施加任何強制力,事後對於客觀行爲均坦承不諱。請法官衡量方患有重度身心障礙,案發當時有服用藥物及已長達2至3天未進食等因素,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臺南高分院指出,方先是將店內結帳民衆趕走,讓女店員處於孤立狀態,再當場取出菜刀直接威脅她交出財物,她告知收銀機無法打開,方又以暴力方式持菜刀戳擊收銀機未果後,即將菜刀指向女店員,威脅其交出現金500元,致使她完全無法抗拒,僅能哀求方不要這樣並放聲大哭後,才作罷離去。

合議庭認爲,方所爲已使女店員生命、身體安全面臨即刻且嚴重威脅,隨時有遭受傷害或致命危險,顯非僅以恫嚇她使其心生畏懼,自屬強盜行爲無誤。

合議庭表示,方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我想要喝酒,但身上沒有錢,我想要搶錢」。參以嘉南療養院精神鑑定書記載:「方表示,當時身上僅8千多元,因需要買酒、買菸,所以錢花光了,提及當時已經有3天沒有吃飯…」

鑑定者詢問當時有想過要怎麼處理,方表示,並不清楚有甚麼求助管道,且自己覺得不好意思跟鄰居、朋友講。他提到沒錢可以飲酒、吃飯,於是想到要去搶劫。方也說,當時想過,覺得最糟糕也就是被關,被關還有三餐可吃,所以就興起搶劫的念頭。

合議庭認爲,方強盜目的在於搶錢購買酒類飲用,縱遭查獲判處罪刑也在所不惜。依其行爲動機,實難認有何特殊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二審仍維持原審判決,認他犯攜帶凶器強盜未遂罪處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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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高分院認爲,方男強盜目的在於搶錢購買酒類飲用,縱遭查獲判處罪刑也在所不惜,依其行爲動機,實難認有何特殊原因與環境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圖/讀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