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獲判「免刑」仍有罪 彰化縣議員洪本成當選無效確定

彰化縣議員洪本成當選無效訴訟,臺中高分院17日判決駁回,維持「當選無效」判決,全案確定,不得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彰化縣議員洪本成去年連任成功,經對手歐陽蓁珠以洪1999年間擔任鄉代會副主席收賄案,已被判「免刑」確定,不得登記參選,對洪提當選無效訴訟。一審判「當選無效」,洪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今天二審宣判駁回,維持「當選無效」判決,全案確定,洪將面臨解職。

洪本成在1999年、2000年間擔任彰化縣溪湖鎮民代表會副主席期間,以私下泄漏招標底價、配合圍標廠商等方式,讓特定廠商取得鎮公所工程,再向廠商索取工程回扣,經判處「免刑」確定。

洪去年登記參選第20屆彰化第5選區(溪湖鎮、埔鹽鄉、埔心鄉)縣議員選舉,獲選連任,歐陽蓁珠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彰化地院審理時,洪本成辯稱,《選罷法》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爲候選人」,須符合「貪污犯罪」及「判刑確定」,而「判刑確定」是指受「有期徒刑」的科刑判決確定,應不及於「免刑」的判決確定,雖涉犯貪污罪,但是「有罪的免刑判決」,並非「有罪的科刑判決」。

彰化地院今年5月間判處,以洪在貪污案中受「免刑判決」確定,但本質上仍屬有罪判決,而判處當選無效,洪不服上訴。

臺中高分院今天宣判,合議庭認爲,依《選罷法》規定毋論法院判決輕重,即便判決「免刑」,依現行規定即不得登記爲候選人,「曾犯貪污罪,經判決確定」應包括有罪的「免刑」確定在內,上訴無理由而判決駁回,全案確定,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