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堂不撤守:陳長文》318學運判決,憲法與刑法多板塊擠壓的斷層

因318太陽花學生運動遭起訴但一審獲判無罪的學運領袖林飛帆(前左2)、陳爲廷(前右2)31日聆判後表示,運動未結束,繼推理念,要求執政黨儘速立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召開公民憲政會議。中央社記者劉世怡攝 106年3月31日

2014年學運期間,筆者投書不贊成學生攻佔立法院,而認爲循民主程序、投入選舉纔是正途。學運結束3年有餘,經政黨輪替,「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仍遙遙無期,兩岸進展停滯。

隨着上個月底臺北地院判決佔領立法院的行爲無罪,再度引發各界討論。筆者暫不擬評論判決,一來是判決書尚未公佈、檢方起訴書亦未公開,筆者難以論斷法院無罪心證的妥適性。再者,待一審判決書公佈後,檢方若上訴,尚須至少經二審法院審理;本案值得社會各界去慎思明辨。

我們可從以下問題出發:不支持佔領立法院,便認爲應以《刑法》處罰嗎?

北院認定攻佔立法院是「象徵性言論」,並以「公民不服從」作阻卻違法事由。這個判決遭到了質疑。因爲,政治學談的「公民不服從」,是指一羣人爲了「抗議不公義的法律或政府行爲」,基於「道德良心」而採取「違法行爲」喚起多數人認同,行動者也預期自己會受法律懲罰。

基於上述定義,有人直觀認爲:處罰行動者是天經地義。然而,這樣的看法忽略了道德力量也是法律正當性的基礎,而法治(rule of law)不同於法制(rule by law),是一套不斷追求「止於至善」的活法體系。法治之可貴就在於國家的每一人,都體認到「合法」非等同於「正當」;時常對於「合法性」保持警戒與不完全信任,是法治國家重要的命題。

因此,現代意義的公民不服從,不只是「個人基於道德良心」,更應包含「公民擁護憲法價值」而行動。亦即,公權力可能披着合法的外衣(或因現行法律跟不上時代而僵滯)而違法或不當行使權力,不服從者雖然形式上違反法律,但可能是爲了捍衛法秩序中更高位的憲法價值。因此,法秩序加以兩相權衡後,不必然會得出「不服從者違法」的結論,進而促使爲政者謙遜反省、更新舊有的法秩序。

針對這一大哉問,去年《中研院法學期刊》有深度論辯。刑法學者薛智仁〈刑法觀點下的公民不服從〉論文,回答了些疑問,並以「憲法基本權(例如,言論自由)」,而非如同北院採取政治學上的「公民不服從」概念來作爲阻卻違法事由。薛老師的主張刺激了傳統刑事法學的討論,也獲得了公法學者如廖元豪老師的肯定。

那麼, 318究竟是「捍衛民主」或「反民主」?具不具正當性?

兩位學者都同意「公民不服從,不必然違法」,也同樣「以言論與集會自由作爲阻卻違法事由」:一、薛智仁將「318佔領立法院」作爲「象徵性言論」分析,主張應採「個案利益權衡」,結論是無罪。二、廖元豪指出「個案利益權衡」的缺失,簡單來說,當各界對於學運發生的原因、訴求、正當性、行爲必要性等認識,有相當大的差異時,如果法院要採取「個案利益權衡」,應採取哪種事實評價的版本?這會不會形同於恣意選擇出「法院喜好的言論」?

爲了避免法院以自身的主觀看法權衡言論,廖老師認爲應迴歸我國大法官解釋及美國實務有關言論自由的理論。並認爲在此標準下,毀損、侵入住居或妨礙公務等刑法規定,都不是爲了管制言論,而是出於其他正當目的,佔領行爲顯然不能因爲主張言論自由而不罰。

我們陷入兩難:「個案利益權衡」導致結論大幅倚賴對個案情狀的評價,提高了法官恣意的可能性。我們可想見,這有衝擊民衆對法治信心之弊病;但若放棄個案權衡,未來又能否細緻調和多元價值衝突、因應民主升級的需要?

有沒有更好解方?這沒有簡單答案。青年學者思辯交鋒值得肯定,可惜未看到實務界資深人士提出看法。

除了上述刑事政策的爭論外,不論喜不喜歡318學運,我們必須承認:臺灣的代議民主制度,在許多民衆心中早已面臨常態的結構性失靈,加上公民社會透過網際網路加以連結,已明顯改變公共參與及政治的樣貌,也衝擊了民意的形塑與探求、民主審議與問責結構。不同世代對民主與法治的關係,存在不同想像。這對於二戰後才蓬勃發展的憲法基本權理論是一個斷層;而對發展自18世紀的傳統刑法釋義學(晚近實務才漸被更多灌注憲法價值)更是一大挑戰。

對1987年解嚴的臺灣,在時代催逼的能量釋放下,幾大板塊擠壓所彙集衝突點斷層之一,就是「公民不服從」定義及評價的變與不變,這會是許多國家面臨的新題目。318學運只是臺灣現實的爆發點。

板塊的持續擠壓不會停止。因此,比「判決有罪無罪」更重要的是,藉此從多面向,進行對民主、法治、社會的全面反思,以準備回答民主制度新一波升級的答卷。

否則,衝撞與斷層,不會到此爲止。

(作者爲法學教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