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後 通姦罪爭議更多

最高法院審判長徐昌錦直言,同婚合法後,通姦罪反而會產生爭議。(本報資料照片)

同性婚姻去年5月合法化後,因爲男男或女女的配偶關係,衝擊原本刑法對通姦罪的定義「男女配偶」,大法官如未作成通姦除罪的解釋,最高法院審判長徐昌錦直言,未來有配偶的男男或女女,與婚姻外的同性或異性姦淫行爲,是否構成通姦將產生更多的爭議。

徐昌錦是資深刑事法官,他在18年前大法官對通姦罪作成合憲解釋後,就開始對相關法律爭議進行分析與探討,他蒐集司法實務判決案例及通姦除罪化的法律見解等,出版「通姦除罪化、案例研究與實證分析」一書,深入分析。

徐指出,通姦罪不符實質的犯罪意義,對人民基本權的侵害已超越憲法限度,立法內容似非妥適,司法院釋字554號的合憲解釋託詞尊重「立法形成自由」,造成司法審查權行使時過度的自我抑制,似值商榷。

徐昌錦認爲,通姦除罪化應考量社會對婚姻價值的看法有無改變?通姦罪是否仍爲維持或促進社會價值的制度?許多婦女擔心除罪化將助長男性外遇,而女性手中再無任何籌碼保障自身權益,除罪化後應有相關配套措施,以保障弱勢配偶權益。

他指出,通姦罪的條文規範「有配偶而與人通姦或相姦者」,以往司法實務判決都認定「配偶」是男女之間,「姦淫」行爲就是男女性器官的結合,要符合這些法律構成要件,才能構成犯罪行爲,但同婚後卻發生變化。

徐昌錦說,去年同婚合法化後,婚姻配偶不再限定爲男女而是多元化的性別,在這種情況下,有婚姻關係的同性配偶,與配偶外的異性或同性發生姦淫行爲,是否須被通姦罪處罰?或是同婚就免不適用刑罰,不無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