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專法讓他有困擾!「中性路線」稱謂過關 蘇貞昌神回

記者張靖榕綜合報導

政院提出的同婚專法草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已於21日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整部專法內容特地避開敏感名詞,如「同性伴侶」、「同性配偶」,僅使用「同性婚姻」、「共同生活」等字眼,也不以「夫妻定義稱謂,而是改採「雙方當事人」稱呼。通過後,許多網友紛紛到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留言,「謝謝院長」、「今年要結婚啦」、「院長你好贊」,還有人說,「這樣過年就真的會被問什麼時候要結婚了」。蘇貞昌也正面迴應,「祝福你們」、「可以反問,那你包多少?」

▲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涌入網友留言感謝。(圖/翻攝自蘇貞昌臉書)

2017年5月24日,針對同婚爭議大法官釋憲至今已近2年,行政院20日晚間邀民進黨立委開會討論,並於21日上午由行政院會拍板,送交立法院。

行政院此次提出的同婚法案考量了大法官釋憲精神、九合一大選公投結果,最後依施行法形式提出專法。法案中,對同性之間結婚規定的敘述與2017年的大法官釋憲相同,明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爲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意思就是,同性伴侶可準用《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結婚。

▲行政院考量挺同、反同爭議,專法名稱中性定調的《第748號解釋》。(圖/記者季相儒攝)

事實上,同婚專法與《民法》中異性戀夫妻享有的權利相等,唯一的差別在於「收養」,政院版草案明定,同性伴侶可以準用《民法》有關「繼親收養」的規定,意思是,同性伴侶一旦結婚,其中一方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若是「共同收養」則不允許。繼親收養的程序與異性戀婚姻相同。

爲免專法當中有疏漏,草案明定,民法之外的其他法規,只要與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以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衍生的規定,同樣準用《民法》定義的婚姻關係

專法共有27條,文字敘述避開了爭議較大的「同性伴侶」、「同性配偶」,改以「同性婚姻」、「共同生活」等字眼取代。《民法》中的「夫妻」稱謂,也改以「雙方當事人」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