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辦法》解讀

新華社北京12月11日電(記者 趙超)日前,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門聯合下發《外國人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辦法》,規定持有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證(中國“綠卡”)的外籍人員除政治權利法律法規規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權利和義務外,原則上和中國公民享有相同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我國爲何要完善“綠卡”制度

當今世界綜合國力的競爭,歸根結底是對人才特別是高層次人才的競爭。近年來,隨着我國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對高層次人才的需求日趨迫切,到我國創業發展的外籍高層次人才數量迅速增加。特別是2008年以後,以“千人計劃”爲龍頭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整體快速推進,中央層面引進了2700餘名海外高層次人才,3年多來引進的海外正教授數量,是前30年的幾十倍,在海內外引起了強烈反響。據統計,各省區市地市以上城市自2009年以來引進了兩萬多名海外高層次人才。海外高層次人才已逐漸成爲提高我國自主創新能力領跑者生力軍,成爲我國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現代化建設特需人才資源

“綠卡”制度是歐美髮達國家在全球範圍內開展人才競爭,吸引和留住高層次人才的一項重要制度。例如,美國每年發放100多萬張“綠卡”,其中高層次人才職業移民“綠卡”達14萬張。我國“綠卡”制度自2004年8月由公安部、外交部開始實施,目前已爲近5000名外國人辦理了永久居留手續,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海外高層次人才及其家屬,“綠卡”制度已成爲我國吸引海外高層次人才的一項重要制度。隨着近年來我國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迅速發展,我國“綠卡”門檻過高、程序複雜、適用範圍小、相關待遇不夠明確等問題日益突出,亟待加以解決。 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門歷時兩年多,經過調研、討論、起草等幾個階段,在聽取多方面意見,反覆修改完善的基礎上,聯合簽發了《辦法》,爲進一步吸引外籍高層次人才來華工作,解決他們工作生活中的後顧之憂,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辦法》的出臺,對於我國積極應對國際人才競爭,加強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推進產業結構升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持“綠卡”人員出入境有何便利?

《辦法》規定,“在中國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憑有效護照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出入中國國境,無需另外辦理簽證等手續;其配偶及直系親屬,可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相應簽證、居留證件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辦法》還規定,“進出境自用物品按照海關對定居旅客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因此,取得中國“綠卡”後定居國內的外國人應爲“定居旅客”。與中國籍的“居民旅客”相比,“定居旅客”更便於將本人或家庭在境內居留期間需要的日常生活用品攜運入境。

持“綠卡”人員在華工作有何便利?

《辦法》第四到第七條明確持“綠卡”人員在華工作可享有的各項待遇。其中第四條明確,“在中國就業,免辦《外國人就業證》;符合條件的,可優先辦理《外國專家證》《回國(來華)專家證》以及各地人才居住證”;第五條規定,“可以合法獲得的人民幣在中國境內進行外商直接投資”,此舉可減少投資的稅收和兌換成本;第六條規定,“在中國投資項目、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改革、商務、工商、外匯等部門按照外資管理有關規定簡化覈准及審批程序,提高效率”;第七條規定,“可按規定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持“綠卡”人員在生活方面有何待遇?

子女就學方面,《辦法》規定,“隨遷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入學,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相關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辦理入、轉學手續,不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這是首次在國家層面明確了持“綠卡”人員的子女可在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享受本地居民待遇。鑑於我國高等教育階段針對外國學生的入學要求更適用於外籍人才子女,因此仍按現行政策執行。

對於參加社保,《辦法》明確,可以“綠卡”作爲有效身份憑證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同時,體現“國民待遇”原則,明確在境內居住而未就業的“綠卡”持有者,符合相關要求的,也可以參加我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辦法》規定,“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規定,在工作地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離開該地區時,可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或轉移手續”,即持“綠卡”人員在住房公積金方面與中國公民享有同等待遇。

《辦法》還規定,持“綠卡”外國人在繳納所得稅、辦理金融業務、進行國內商旅消費、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等方面都享受中國公民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