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讓她陳述意見就裁定勒戒 臺中高分院撤銷地院裁定

臺中王姓女子被裁定勒戒,但她認爲檢察官、一審法院都未讓她陳述意見,提起抗告,二審撤銷原裁定。(資料照片/林欣儀臺中傳真)

臺中王姓女子被控施用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遭裁定勒戒,她不服提起抗告表示,雖曾兩度被傳喚出庭,但因跌倒身體不適等情況,都請假未出庭,檢方及法院沒讓她陳述意見就做出裁定,於程序不符;臺中高分院認爲,臺中檢方與地院確實已侵害王女訴訟保障權,撤銷原裁定。

判決指出,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觀察、勒戒,是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處分,應循正當法律程序;以王女的情況來說,檢察官在聲請觀察、勒戒前,都沒有訊問過王女,也未曾告知她相關法律要件、替代處分,或給她在事前以書面或言詞陳述意見的機會。

王女則說,臺中地院在做出裁定前,雖曾於2021年6月傳喚她,但她在6月7日因跌倒導致頸椎疼痛、頭暈頭痛、手腳無力等情況無法出庭,且同年12月又因三叉神經痛住院,之後因重度憂鬱症住院治療,雖未出庭但都有請假,非故意拒不出庭。

王女說,她雖沒出庭,法院在裁定前也沒讓她以書面表示意見,根本不符法律程序;且在警詢時坦承有服用安眠藥、神經用藥、止痛藥等藥物,是否因此驗出有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法官裁定前沒有調查她就醫紀錄,證據調查也不齊備。

臺中高分院認爲,法院裁定前須給被告陳述意見的權利,且沒有給王女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王女在收到裁定前根本不知道檢察官有提出聲請的程序,以侵害她的聽審權,院、檢作法有未恰當之處,撤銷原裁定併發回臺中地院另做妥適裁定,且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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