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始即終的碳稅

(圖:張茂雄)

爲降低溫室氣體(GHG)排放,部分學者及民間團體呼籲政府應課徵「碳稅」而非「碳費」,或既稅又費更有誘因,不知何以咬定「稅」纔有減量誘因?如稱爲英文直譯的「碳徵收」(carbon levy),此爲「稅」還是「費」?又採瑞士及加拿大「碳紅利」(carbon dividend),豈非更加撻伐是鼓勵GHG排放的倒行作爲!

應是碳費、碳稅、碳徵收或碳紅利?名稱不同是爲政策順利推動而爲,最主要是臺灣是否已具備大幅重整相關稅賦名目條件?其實,更務實的是收入如何使用問題。

稱爲碳費、碳徵收或碳紅利,一般是甲稅換乙稅的稅賦中立作法,北歐五國、瑞士及加拿大部分省是典型範例,在高所得稅率反彈聲浪下,政府降低所得稅率,方使能源稅及碳稅得以切入,進而以碳紅利名目將收入發給所有繳稅者。另一是儘量不以稅(tax)字眼刺激被課徵者。國外經驗顯示,無人會歡欣鼓舞迎接新稅目,此是爲溝通讓新政策順利上路的關鍵。

檢視全球在2015年前已開徵全國性「碳稅」國家,將減碳成效全歸功於碳稅之真實情況。首先,芬蘭是開出第一槍碳稅課徵的國家,當前每噸爲極高72.83美元稅率,1990至最新2018,GHG排放卻增加60.52%;西班牙亦然,當前每噸17.62美元,在不算低的稅率下,因境內局部電來自摩洛哥認真燃煤所提供,以至於西班牙2014開徵至2018,電力仍有85%來自化石燃料、致使GHG排放增加1.94%。

同屬首波施行碳稅的挪威,由1991至2018漫長28年,目前最新每噸碳稅爲相對高的69.33美元,GHG排放卻僅微幅下降0.28%;同梯施行碳稅的丹麥,當前每噸爲挪威一半不到的 28.14美元,1992至2018、GHG顯著下降35.93%;另個非歐洲國家的日本,雖然課了不起眼的每噸2.61美元,然由2012至2018的7年,GHG卻也一步一腳印減少9.61%。

由此可見,在GHG排放在碳稅課徵下是增加或減少,一則與稅率沒有固定關係,與課徵時間長短亦無關,減碳成效需考量開徵國的社會、經濟與稅制結構,與左鄰右舍國家能源的互通狀況,及國家能源結構之配置等等條件。

整體碳費(稅)收入是統籌統支或專款專用,前者是進入政府統一運用所有稅收大水庫,後者則經由法定專用於避免碳泄漏及減緩GHG排放相關措施,或由所有利害相關者依慣例及默契,在各方同意下規畫收入用途。

以目前政府的用錢方式,降低GHG排放經費不會排在稅收使用優先的順位。選擇統籌統支,不需意外收入將用於槍炮彈藥、飛機艦艇、客機購買,更不用驚訝收入會用於煙火施放、跨年路樹五彩燈泡懸掛,期待「碳稅」達成GHG減量目的終將灰飛煙滅。

(作者爲臺灣大學農業經濟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