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嶺殺醫案被告一審被判死刑

早報記者 張劉濤

昨日,浙江台州中院對“溫嶺殺醫案”被告連恩青作出一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連恩青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發前連恩青曾患精神疾病在上海接受住院治療,控辯雙方因此曾當庭激辯被告作案時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判決顯示,法院最終確認被告作案時意識清晰,作案動機現實,辨認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辯護人浙江紅大律師事務所朱聖勇律師向早報記者表示,一審宣判後家屬當即表示要上訴,但最終上訴與否須得到被告本人答覆。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3月18日至3月26日,連恩青在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接受耳鼻喉科蔡朝陽醫生對其鼻部手術治療,感覺不滿意,多次到醫院投訴,並多次到其他醫院就醫,但均無進展。連恩青對溫嶺一院蔡朝陽醫生,及術後對其CT檢查的林海勇醫生,接受其投訴處理的耳鼻喉科王雲傑醫生心生怨恨。

同年8月,連恩青攜帶事先準備的榔頭和尖刀進入王雲傑診室,以榔頭猛擊王雲傑頭頂部,持尖刀連續追刺王雲傑身體多部位,致王雲傑心臟、肺動脈及肺破裂,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其間耳鼻喉科醫生王偉傑上前拉阻,被連恩青刺傷。蔡朝陽醫生因緊鎖診室房門得免。

之後連恩青持刀追殺林海勇時,誤將江曉勇當做林海勇,捅刺江曉勇胸腹部3刀後不再追刺。王雲傑不幸身亡,江曉勇重傷,王偉傑受傷。

法院審理認爲,連恩青因對手術治療效果不滿,多方求醫治療仍未解決其疾病痛苦情況下,將失望情緒發泄到爲其診治釋疑的醫生身上,事先預謀並持榔頭和尖刀故意殺害他人,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對連恩青及其辯護人提出申請對其精神疾病重新鑑定、醫院在手術治療過程中存在CT造假、醫療事故、在引發本案上存在過錯等意見,遭台州中院悉數駁回。

關於此前連恩青最終行兇行爲與院方醫療事故而導致其鼻腔疾病存在一定關聯的說法,台州中院認爲,本案中醫院在手術治療過程中不存在醫療事故,也不能認定在引發本案上有過錯。但院方在對待連恩青的投訴及後續處理問題上存有瑕疵。雖然連恩青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作案過程中存在發現捅刺對象錯誤後,沒有持刀繼續捅刺的相關情況,但鑑於本案所造成的特別嚴重後果和惡劣社會影響,尚不足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故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