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龍法官忘減刑條例 男子無奈多關5百天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雲林縣一名廖姓男子贓物罪被判刑4年6個月,離譜的是,他出獄兩個月後,收到了臺南分院將他的刑期減爲2年3個月的裁定書,臺南高分院這種烏龍疏失,讓廖男莫名多做了490天的牢。臺南高分院則說,審理此案的法官都已退休,沒辦法知道當年判決的過程;而廖男知道自己被多關了1年多,聲請刑事補償,臺南高分院20日開庭審理

廖男下午到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出庭後表示,他在民國97年被臺南高分院依贓物罪判刑4年6個月確定,當年10月14日入監服刑。抵扣偵查期間被羈押的51天,原定102年2月21日期滿出獄;他今年初申請假釋,在3月27日出獄,出監證明書上註明的是「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廖男說,他在5月收到臺南高分院的刑事裁定書,指他的犯行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可減刑2[分之1,裁定執行2年3個月。他指出,如果法官判刑時就給予減刑,他應於99年11月22日期滿出獄,等於多坐牢490天。

犯罪被關沒有話講,但自己的權益也不能被侵害,因此向法院聲請刑事補償,以1天新臺幣4000元折算。臺南高分院表示,如果法官的判決沒有考量當事人符合減刑條例,當事人可以主張聲請刑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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