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公所女秘書酒駕未依現行犯移送 臺東縣警局處分3人

臺東縣某鄉公所張姓女秘書日前酒駕逃逸,臺東縣警察局被質疑疏縱人犯,警方指出,已針對3人做出處分。(臺東縣警局提供/蔡旻妤臺東傳真)

臺東縣某鄉公所張姓女秘書17日酒駕逃逸,臺東縣警察局40分鐘後找到當事人,未依現行犯移送,且經過16天之後纔將張女函送偵辦,臺東縣警局今天表示,此案已針對3人做出處分。

臺東縣議員林參天在臺東縣議會質詢臺東縣警察局長葉超鴻,質疑有人關說,且未依現行犯移送臺東地方檢察署,疏縱人犯。

葉超鴻迴應,張女肇事後離開現場,經民衆發現而報案,派出所員警40分鐘內找到張女,但她拒絕酒測,鄉長黃建賓隨後到場,但並未關說,反而是協助警方勸張女接受酒測,結果酒測值爲每公升1.07毫克,員警當下開出酒駕、肇逃等3張罰單。

葉超鴻指出,未立即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是因員警認定張女並非現行犯,接着員警染疫隔離,才未及時函送。當時承辦員警打電話請示偵查隊值班人員是否應移送法辦,偵查隊的答覆是「自行研判」,承辦員警自行研判的結果就是非現行犯,不須隨案移送。

葉超鴻強調,此案雖無吃案、疏縱人犯問題,警局檢討後針對3人做出處分,一是當天的偵查隊值班人員不應請派出所員警自行研判,應請示檢察官;另外是派出所所長及副所長,未指派承辦員警的職務代理人即時處理此案,引發外界議論,至於承辦員警則未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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