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傳銷間糾紛 公平會將設專責保護機構

公平會副主委孫立羣16日說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設立目的。(圖/記者賴映秀攝)

記者賴映秀/臺北報導

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透過專法方式加強對傳銷上下線的管理與監督,公平會副主委孫立羣16日舉行記者會指出,立法重點在於提高刑責、強化傳銷商退出及退貨規範,併力拼2014年底成立多層次傳銷保護處理機構,協助處理傳銷商與傳銷事業糾紛

根據公平會統計,截至2012年底,已向公平會登記的國內傳銷事業共363家,扣除重複參加者全臺傳銷會員人數達276萬人,而傳銷事業與傳銷商之間,不時傳出因退貨、退出會員而有糾紛,公平會因此將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提升爲「法」,以專法方式管理與監督。

針對變質傳銷、從事非法吸金等行爲,孫立羣指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參考《銀行法》相關規定,將刑責從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提高爲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孫立羣指出,目前傳銷事業與傳銷商糾紛,通常會採民事訴訟解決,但是官司如果拖延太久,恐怕會影響傳銷商的生計,將成立專責保護機構擔任仲裁角色,調解雙方糾紛;雙方最後如果仍然透過訴訟,保護機構也可以提供傳銷商協助,或提供週轉的「代償服務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的成立基金,將由傳銷事業挹注,以財團法人方式維持運作,傳銷商採自願參加,繳交數十到數百元不等的會費,維持機構運作,保護機構將力拼2014年底上路

孫立羣強調,保護機構只協助繳會費的傳銷商,而其他像是老鼠會的吸金案件,屬於非法的傳銷事業,並不在保護機構保護範圍內,權益受侵害的民衆依然要循民事、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