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管會主委課題3 訂租賃公司專法?

三大上市租賃公司業務規模

訂租賃公司專法恐傷經濟動能。針對立委要求訂定租賃公司專法,強化監理,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迴應:「現階段以個人立場,沒有朝向法律位階處理。」他強調法律若要強制監理租賃業,監理與法律遵循成本提高,真正需要租賃服務的民衆,成本將加重,對經濟面未必有利。

立法院財委會17日討論租賃公司監管,多名立委認爲光靠業者自律仍不夠,應制訂租賃公司專法,黃天牧表示,租賃業目前僅是經濟部公司登記、靠自律約束,避免年輕人過度擴張信用,若要訂專法需要衡量利弊得失,他並未贊成立專法,但他也強調,無法爲下一任主委做決定,是否訂專法、主管機關是哪個部會,由政院做決策。

黃天牧表示,金融監管有三大支柱,即政府主管機關、社會監督、與自律,外界可能認爲自律等於沒有管理,但其實在歐洲,自律組織(SRO)很重要,當用法律強制監理時,監理成本會提高,會反應到服務與價格上,真正需要服務的人,可能會因此加重成本,如原本租賃公司一天內可貸款,未來可能變需要好幾天,利率或相關費用也可能提高。

因此他認爲要不要有專法納管租賃業,應衡量利弊得失,通案審慎考慮。黃天牧指出,金管會是以「機構別」做監管,核發特許執照,各類機構業務範圍明確,但借款業務其實很多元,如民間標會也是一種借款,百貨公司也有分期付款,都可能讓個人信用擴張,若從借款面,很難界定要管的範圍。

黃天牧強調,確定問題才能匡列範圍,之後才能確定由誰來管,管理強度是非常干涉或只是原則指導,影響未來產業的發展,且租賃業者願不願意被管,還是躲避監理範圍。

他並透露,去年底行政院跨部會開會討論「先買後付」,當時針對消保議題,請消保處蒐集各國法制,政院各部會對此議題都積極處理,包含金管會,不是「沒有立法就沒有在管」。

銀行局局長莊琇媛說明,若確定要訂專法,可能要設定範圍,例如用信用資產或客戶數等,纔能有效配置監理資源,若設定範圍納管租賃公司,仍會有一些小型業者可能就不在監理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