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納入事實查證條文 違反最重處罰200萬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大樓。(圖/資料照)

記者林睿康/臺北報導

行政院13日院會將討論假訊息法制因應作爲,巧的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12日)審查通過廣播電視法涉事實查證相關修正條文草案討論案,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2條內容放進廣播電視法第21條。NCC主任秘書蕭祈宏表示,會有這樣的調整是一種「補漏概念」,讓廣播和無線電視在播報新聞時需做好事實查證和媒體自律違反者將依廣播電視法第43條懲處,電視事業最重可罰200萬元。

根據現行的廣播電視法第21條「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但是對事實查證和新聞自律相關規範,並沒有納入廣播電視法中,因此NCC12日審查通過廣播電視法涉事實查證相關修正條文草案討論案,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2條「製播新聞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應建立自律規範機制,獨立受理視聽衆有關播送內容正確、平衡及品味之申訴。並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具體報告,並將其列爲公開資訊。前項自律規範機制應報主管機關備查」的內容放進廣播電視法第21條。

主任秘書蕭祈宏表示,會有這樣的調整是一種「補漏概念」,讓廣播和無線電視在播報新聞時需做好事實查證和媒體自律,違反者將依廣播電視法第44條懲處。

主任秘書蕭祈宏表示,會有這樣的調整是一種「補漏概念」,讓廣播和無線電視在播報新聞時需做好事實查證和媒體自律,違反者將依廣播電視法第44條懲處。

根據廣播電視法第43條,若違反新聞事實查證,電視事業處以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廣播事業處以新臺幣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