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防控股股東“掏空”險企 監管層紮緊險資關聯交易合規“籬笆”

本報記者 蘇向杲

險資運用再迎重磅新規。銀保監會日前發佈《關於加強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監管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由於險資關聯交易體量大涉及面廣,《通知》一時成爲行業關注的焦點。

受訪專家認爲,《通知》旨在整治、遏制險資違法違規關聯交易,嚴防控股股東等關聯方通過利益輸送等行爲掏空保險機構的風險,重申監管機構嚴厲查處險資違法違規關聯交易的決心。《通知》壓實了險企主體責任,建立了關聯交易問責和舉報機制,明確了重點監測和檢查的機構和行爲,強化了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對規範險資運用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不當關聯交易存三大風險

保險資金體量大且關聯交易頻繁。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近日發佈的調研數據顯示,2021年,在參與調研保險機構所涉的21.76萬億元投資資產中,保險公司採用委託關聯方保險資管公司方式的投資規模佔比高達70%。

“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是行業諸多亂象的根源,而大多數與股東違法違規行爲有關的公司治理問題都會涉及到通過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的方式挪用、侵佔、套取保險資金,輸送利益,轉移財產,規避監管和隱匿風險。”普華永道中國金融行業管理諮詢合夥人周瑾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在保險資金運用過程,關聯交易頻繁,規制難度較大,不合規關聯交易的危害性不可小覷。在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黨委書記、執行副會長兼秘書長曹德雲看來,保險資金運用相關不當關聯交易的危害主要有三方面。

首先,不當關聯交易助推終極控股股東利用控制權侵佔保險資金,損害各方合法權益。保險資金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特徵,使其與股權關係、債權關係、信託關係或委託關係有所不同,規制難度相對較大。當保險資金參與的投資活動中出現以複雜交易結構、嵌套交易合同隱瞞不當關聯交易等情形時,保險消費者無法識別不當關聯交易,難以維護自身權益。且不當關聯交易超期佔用或侵佔保險資金,影響保險公司持續經營,損害公司價值。

其次,不當關聯交易故意隱匿資金的真實流向,逐漸掏空保險機構,擾亂市場運行秩序。不當關聯交易操控盈餘資金,利用信息不對稱性粉飾報表,進行循環虛假注資,影響市場資源有效配置。不當關聯交易無視保險機構董事會和高管層的決策權責,違規進行利益輸送,成爲部分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終極控股股東的“提款機”。

再者,不當關聯交易規避各類治理和保障機制極易損害保險行業,耗費大量社會資源。不當關聯交易的複雜性,加劇了信息不對稱問題,使保險機構資金、資產、資本協同管理失效,擡高規範運營成本。不當關聯交易的隱蔽性,掩蓋了“掏空”行爲,因不當關聯交易導致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保險機構,必須投入大量監管資源、社會資源進行查處、整頓、接管、重組、清算,加大風險處置成本。

銀保監會多維度強化監管

面對關聯交易過程中的諸多風險,銀保監會此前已下發多份文件,此次《通知》進一步有針對性地細化了關聯交易合規要求。

周瑾表示,《通知》是監管部門加強公司治理監管的又一重要舉措,其有針對性地加強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監管,壓實保險機構主體責任,建立關聯交易問責和舉報機制,明確重點監測和檢查的機構和行爲,借力行業自律組織作用等多項舉措對有效治理行業亂象和規範資金運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義。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金融監管與合規部主任、保險行業協會保險機構獨立董事人才庫備選人陳勁鬆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通知》旨在整治、遏制險資違法違規關聯交易,嚴防通過利益輸送等行爲“掏空”保險機構風險,重申監管層嚴厲查處違法違規關聯交易的決心。

在壓實主體責任方面,陳勁鬆表示,《通知》要求保險機構加強各類合作機構的管理,主要包括建立管理制度、明確准入退出標準、名單制管理和明確合規權責等四個層面。保險機構應在目前白名單基礎上,強化合作機構管理機制。

周瑾表示,《通知》要求保險機構通過有效的制度、流程以及大數據的方式方法來加強關聯方的識別和管理。

“對於關聯交易的內部管理,公開信息披露和向監管部門報告是兩項外部監督管理機制。《通知》進一步升級、細化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的披露和報告要求。《通知》首次明確了法定不得公開披露、無需披露、免於披露或豁免披露的資金運用關聯交易信息的書面報告要求,並確定了報告時限。”陳勁鬆說。

《通知》要求,保險機構開展資金運用業務,不得存在通過隱瞞或者掩蓋關聯關係、股權代持、資產代持、抽屜協議、陰陽合同、拆分交易、互投大股東等隱蔽方式規避關聯交易審查或監管要求等行爲。《通知》強調,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監管應當重點監測和檢查四類機構和行爲,包括以資本運作爲主業的金控平臺或隱形金控平臺投資設立的保險機構等。

對此,陳勁鬆認爲,《通知》禁止的四類行爲均爲近些年監管機構發現或行業暴露出的問題,進一步擴大重點監測關注的保險機構範圍。

《通知》還要求保險機構建立專門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的內部問責機制和舉報機制,提出可以從輕減輕追責的情形,明確舉報獎勵機制和舉報人保護機制。對此,陳勁鬆表示,“關聯交易具有較大隱蔽性,兩類機制有助於發現與查處違法違規行爲,遏制違法違規關聯交易,並起到震懾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