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局老闆自購藥品重新調製 法官認定僞藥判6個月

一名藥局藥生購買各大藥廠成藥自己重新調製販售,遭判6個月徒刑。(邱立雅攝)

林姓藥師在新竹縣經營一家藥局達20年,在2015年到2021年間,購入多種類衛生福利部核可字號指示用藥,但未經食藥署覈准,擅自混合製作成僞藥後,讓熟識的藥局、醫師與客戶用電話下訂單採購,新竹地院法官依藥事法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沒收犯罪所得16萬元。

林男向多家藥廠購入多種類衛福部核可用藥,未經食藥署覈准,擅自混合製作成僞藥後,並分別命名爲消腫藥膏、皮膚用藥、痔瘡用藥、幹皮外傷藥膏並貼上標籤,定價介於100元至1200元不等,放置於藥局內陳列或讓熟識的藥局、醫師或客戶用電話下單訂購,經新竹縣調查站及新竹縣衛生局2021年8月4日到場稽查,才揭發林男所爲。

林男辯稱藥品都是依據中華藥典及國民處方選集調劑出來的,是藥廠製作出來後再去調劑,自己有3份證照,不用醫生處方,衛福部覈准的藥廠也沒有處方箋,自己只是將成藥混合,行爲至多屬於調劑,未涉及製造。

法官認爲林男提不出任何基準方,僅單憑某藥品有記戴在中華藥典中,即認爲其有權任意地將其混合成他物、脫離原藥品之樣貌而無任何潛在風險,令人難以採信。林男在在沒有處方箋、也沒有國民處方選輯的處方下,自行混合藥物對大衆販售,難以推諉其主觀上無製造及販賣僞藥之犯意。

法官認爲林男漠視國家對藥品所設禁止規範,完全不躬身檢討自己的行爲,態度難謂良好,不宜輕縱,依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僞藥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犯罪所得16萬元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