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團貸款業務新規徵言:納入分組銀團模式、下調分銷比例

每經記者:李玉雯 每經編輯:馬子卿

近日,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消息,爲進一步優化完善銀團貸款業務管理和監管,推動銀團貸款業務規範健康發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銀團貸款業務指引》(簡稱《指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辦法》),現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記者注意到,此次修訂將文件體例由“指引”修改爲“辦法”。相較於之前,《辦法》豐富了銀團籌組模式、優化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規則,將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承貸份額和分銷份額的原則下限分別由20%、50%調整爲15%、30%。

有資深銀行研究人士對記者表示,牽頭行承貸份額和分銷份額比例下調及二級市場份額轉讓細則修訂,有助於分散信用風險,加強同業合作,同時有助於提升二級市場流動性,盤活存量信貸資金。

新規優化籌組模式等

所謂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依據同一貸款合同,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此次《辦法》從籌組模式、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等方面都對商業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要求進行了優化。

記者注意到,從籌組模式看,此前《指引》規定銀團貸款應當基於相同貸款條件,而《辦法》則結合國際經驗和市場實踐,納入了分組銀團模式。分組銀團貸款是指銀團成員通過貸款分組,在同一銀團貸款合同中向客戶提供不同期限或者不同種類貸款的銀團貸款操作方式。同一組別的期限、利率、用途等貸款條件應當一致。

《辦法》中相關細則規定,分組銀團貸款一般不超過三個組別,且各組別原則上有兩家或者兩家以上銀行參加。同時,採用這種模式需要設置統一的代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提到,納入分組銀團模式,並對分組銀團的組別設置、代理行等提出明確要求,可以改變當前銀團模式較爲單一的現狀,提升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積極性。

此外,在分銷比例方面,《辦法》按照兼顧效率和風險分散的原則,將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承貸份額和分銷份額下限從20%、50%調整爲15%、30%,有利於銀團成團。

進一步明確代理行職責

《辦法》中提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額貸款,鼓勵採取銀團貸款方式:一是大型集團客戶、大型項目融資和大額流動資金融資;二是單一客戶或一組關聯客戶的風險暴露超過一級資本淨額2.5%的大額風險暴露;三是單一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淨額15%的;四是借款人以競爭性談判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項目融資的。

同時,此次《辦法》對銀團貸款管理進行了更爲細緻的規定,針對目前銀團貸款代理行設置混亂、貸款各自代理、多家轉存等亂象,進一步明確了代理行職責。

具體而言,代理行應當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和專業人員,對結構比較複雜的銀團貸款,可以根據代理行工作職責,在銀團內部增設結算代理行、擔保代理行等角色,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約定開展相應貸款管理工作。但承擔同一事務的代理人只能由一家銀行擔任。

記者注意到,《辦法》在《指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銀團貸款收費的相關要求。一方面,在“自願協商、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收費原則基礎上,增加“公開透明”“息費分離”兩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