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弊案/學者點名 永豐案凸顯兩大關鍵人物沒起功用

永豐金前董事何壽川。(圖/鏡週刊

記者陳佩儀臺北報導

永豐金違法放貸案今(17日)偵查終結,前董事長何壽川被臺北地檢署起訴,求刑12年與併科罰金3億6000萬元。對此,臺北大學法律教授陳彥良表示,從永豐金的案子可以發現,法律沒有漏洞甚至規定得很嚴格,但爲什麼還會出問題?就是小股東跟獨立董事這兩個關鍵人物,沒有盡到應有的功用

陳彥良解釋,依《證交法》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應設立獨立董事,目的就是爲了加強公司治理;而依《公司法》規定,爲避免大股東濫權,會盡量要求公司股權分散,特賦予股東,尤其是小股東權利,已達到制衡監督之效,「但從永豐金這個案子看到,當初立法希望達成的目的都沒有達到。」

門神獨董確實是一個問題,但說他們是想淘空或是圖利,我覺得沒有,畢竟他們也不想破壞自己名聲,但我相信有些獨董可能根本拿不到資料。」陳彥良說,爲解決此問題,現在有一個新的制度叫「公司秘書」(company secretary),功用是確保所有程序能合乎法律的進行,同時也是獨董或其他董事的單一窗口,讓他們能確實拿到公司資訊,如此才能強化公司治理,發會董事會應有的功效

而在小股東的部分,陳彥良說,小股東的立意是爲了分散公司股權,避免大股東濫權,但分散後發現小股東的力量沒起來,「很多小股東每年股東會就是去拿紀念品董監事選舉是誰他們根本不在乎,委託書很輕易就被徵收走,這是臺灣一個很奇怪的文化。」

「永豐金就是很標準案例。」陳彥良指出,臺灣在產經分離上沒有做得很徹底,銀行法規定,銀行本身不能去持有一個產業,不過法律歸法律,實際上銀行裡面很多大股東本身擁有很多企業的掌控權,而仔細看,他們持股的比例都不高,卻能掌控整個公司,原因就出在委託書太容易被「徵收」走。

陳彥良說,當然不可能所有小股東都能參與經營,但至少在董監事選舉的部分,不要讓委託書變成爭奪經營權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