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富商翁茂鐘不當飲宴 前嘉義檢察長罰俸10個月確定

司法院外觀。(本報資料照片)

與前嘉義檢察長羅榮幹被監察院彈劾移送,指他在1998年到2016年任職檢察機關期間,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鐘有不當接觸,長期與翁茂鍾飲宴、聚會、球敘,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判決罰款,總額爲羅任期最後月俸10個月,他與監察院不服各自提上訴,遭懲戒法院第二審駁回確定。

羅榮幹先後擔任地方檢察署之主任檢察官、檢察長、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司法院政風處處長,但他知悉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有諸慶恩僞造定存單案、怡安公司、應華公司及佳和公司炒股案之刑事案件仍在偵查、審判中未確定,卻接受翁茂鍾之宴請(合計32次),及上班時間在臺北地檢署等公務處所與翁茂鍾見面(合計28次),時間密接,次數頻繁。

2009年10月3日至106年10月4日間,長達8年之春節或中秋節,他每年持續收受翁茂鍾所致贈之襯衫2件,共計16件,懲戒法院第一審認爲其行爲違反檢察官守則與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判決罰款10月。

監察院及羅榮幹均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爭執違失行爲之認定標準,監察院主張,原判決認爲不併付懲戒部分之行爲,亦應列入違失行爲論處;羅榮幹則主張:上開案件均非其所承辦,其與翁茂鍾之交往,並非違失行爲,懲戒法院第二審認定原判決並無違失,兩造上訴均無理由,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