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翁茂鍾社會勞動造假案 翁裁定羈押 南檢起訴2人緩起訴11人

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因易社會勞動涉嫌造假被起訴。(本報資料照片

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因案被判刑1年可易服社會勞動,2012年涉嫌與負責執行的臺南市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員警串通,在簽到簿造假,9個月就將2196小時的社會勞動執行完畢。全案28日偵查終結,依僞造文書罪嫌將翁及前官田分駐所所長楊博賢等2人提起公訴,另林姓觀護佐理員及10名警員緩起訴3年,並應於2年內向公庫支付18萬元。案移法院後,翁被以有逃亡及串證之虞裁定羈押,楊具保10萬元。

檢方指出,翁茂鍾2012年間因涉及共同炒作股票及填制不實會計憑證,被高院判刑1年確定,經臺北地檢署囑託南檢執行,經南檢准予易服社會勞動後,在2012年9月執行完畢。臺灣高檢署日前接獲檢舉,重新檢視此案後,發現翁茂鍾在2012年1月至9月間,就將2196小時的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疑似執行不實,發交南檢偵辦。

南檢於4月1日在多處地點同步傳訊翁茂鍾、8名現職員警、5名退休員警,以及翁的秘書及南檢已離職及現職觀護佐理員各1人後,以翁茂鍾及楊博賢涉嫌重大且有串證及滅證之虞聲押獲准。

南檢調查發現,翁茂鍾得知易服社會勞動,即利用警察之友理事長身分,在高階警官的陪同下,於2012年1月5日前往麻豆警分局報到,並當場表明希望前往距離公司較近的官田分駐所勞動服務,經承辦業務的偵查佐電話詢問南檢林姓觀護佐理員,對方請分局自行決定後,即指定官田分駐所爲執行單位

翁茂鍾到官田分駐所報到後,當時的所長將翁社會勞動的督導管理,交給時任副所長的楊博賢負責,但楊卻將工作日誌從值班臺取走,放在廚房鐵櫃上與翁共同保管,甚至還填具不實的社會勞動內容,並指示所內10位警員在「執行督導」欄位蓋職名章

檢方根據翁茂鐘的健保卡、信用卡相關紀錄,認定翁茂鍾涉嫌與楊博賢同謀,在某些時間並未實際進行社會勞動,卻在相關督導與簽到表冊上不實記載,使翁得以提前將應執行的時數執行完畢,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違法不執行刑罰等罪,將2人提起公訴,其餘11名同案被告諭知緩起訴3年,並於2年內向公庫支付1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