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車手詐領30萬元 彰化白牌男「我只是個計程車司機」獲判無罪

▲載詐欺犯到ATM詐領30萬元,白牌司機獲判無罪。(示意圖記者周宸亙攝)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詐欺集團成員邱男,爲了取款找了白牌司機陳男,短短65分鐘,到溪湖鎮4家銀行郵局及超商ATM提款得手30萬元,被依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起訴,但陳男辯稱,他只是1個白牌司機,也曾提供詐欺集團線索員警,彰化地院審酌後,陳男參與犯罪不足證明,判決無罪。

判局書指出,2018年3月藍姓男子將陳男介紹給邱男,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負責交付人頭帳戶金融卡(含密碼)給邱男領錢,並約定每日酬勞1千元,同年3月30日下午2點53分,陳男載着邱男到彰化溪湖鎮的超商、銀行、農會與郵局,在65分鐘內提領詐款30萬元。

陳男辯稱:我雖然有開車載邱男,但我是白牌計程車司機,並非詐欺集團成員,我沒有交付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給他,也沒有拿邱男交付的款項等語,但檢方認爲,陳男從臺中大老遠開車到彰化縣溪湖鎮,卻又在每個地點短暫停留,且在車內等候,之後又驅車返回臺中,此與一般叫車服務,司機到達指定地點後離開的情節差異甚大,實有可疑之處。邱男證稱時說,當天是被陳男叫到臺中,再搭車南下,他平時沒錢坐計程車。

對此,彭男擔任證人出庭證稱,他從小就認識陳男也知道他是司機,而對方也知道他是1名警察,「是被告提供詐欺集團車手的資料給我,讓我可以進行偵辦」。

法官審酌,被告在載送邱男後,心存懷疑,纔會將相關訊息告知彭男,若陳男是詐欺集團的車手頭,應當不會有上開通報、配合查緝的舉動,此外,陳男否認透過藍男結識邱男,且辯稱也不認識藍男,而檢察官在偵查中,並未確認藍男有佐證邱男結識陳男加入詐欺集團證言,綜此以上認爲,不足以證明陳男有參與組織犯罪,應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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