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賺錢也要交美國稅 "肥咖"法案粉碎美國夢

《私人財富》文/林忠義

據《2012胡潤財富報告》指出,截至2011年底,中國內地擁有可投資資產超過千萬元的“高淨值人士”首度突破102萬人,其中可投資資產逾億萬的富豪人數達63500人,主要集中北京、廣東、上海等地,分佈在東北、西南、華中與西北地區的富人僅有16%。

該報告也提到,超過16%的中國富人移民海外或正在辦理移民手續,44%富人有離開的打算。另外,逾85%的富人計劃把子女送到海外求學,約三分之一的中國富人擁有海外資產。

據《經濟學人》2012年發佈的一份報告稱,中國富豪的子女教育、移民規劃首選之地是美國,英國次之,加拿大第三。中國富人大做“美國夢”,除了想在美國掙大錢,美國籍來往自如的簽證、對美國籍人仕的寬鬆投資政策,都是“美國夢”的甜美之處。

不過,那些剛擁有美國永久居民卡(俗稱綠卡)的新移民卻發現,所謂的高福利、完善的醫療教育養老體系,只是看上去很美而已。很多新移民因爲工作時間短、納稅少,根本拿不到養老金,或領取到很少。更讓他們鬱悶的是美國稅收之高,收入越高繳稅越多,是典型的“劫富濟貧”稅制體系。

移民不移居富人掀裸商潮

關於中國新一輪精英移民的特點,《路透社》(Reuters)引述專欄作家李小彩的說法,認爲主要有這幾方面:移民不再以知識分子或技術工人爲主,而是富人;他們帶走了在國內賺取的大筆財富;轉換國籍後,子女留在國外,富人繼續回到大陸作爲掙錢的主戰場。

這些“移民不移居”的富人,利用投資移民的方式轉移部分家庭資產到國外,以“裸商”的身份留在國內經商。這種作法不免引來輿論的撻伐,公衆質疑那些靠着政策紅利先富起來的國人,不僅沒有帶動後富者,還把在國內賺的錢拿到國外大筆消費,爲別國經濟做貢獻,這種掏空中國財富的做法正飽受民衆痛批。

只是,那些移民美國的裸商富人們,未曾料到,不僅在美國的住房要交地產稅,甚至在中國做生意掙的錢也要交美國稅。

“肥咖條款”粉碎美國夢

綠卡一向是“美國夢”的象徵,但自今年美國正式啓動外國賬戶稅收遵從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Compliance Act,FATCA),對其納稅義務人海外所得大查稅時,一股富豪名士放棄綠卡及美國籍的風潮就此掀起。

這些擁有高收入的“租稅難民”將國籍紛紛移回本國或轉往低稅率國家。然而放棄美國籍仍要清算財產繳納出境稅,使不少人大嘆美國夢從“美夢”變“惡夢”。隨着美國FATCA上路,有許多富豪處心積慮得與綠卡“說掰掰”,而其中大部分是中國富人。

根據美國法律,美國公民和持有綠卡的永久居民無論住在全球何處,都要申報海外所得。2010年3月,美國加強稅收徵管工作,頒佈FATCA,目的在於打擊海外逃稅。美國國稅局(IRS)統計顯示,2008至2011年間每年放棄美籍的人數超過1500人,根據每季公佈的棄籍人士資料發現,華人姓氏比例極高。

注:FATC A音譯爲“肥咖條款”,也稱“肥貓條款”,FATCA細則於2013年初正式上路。

海外肥貓無所遁形

根據FATCA細則規定,凡在美國境內居住、海外資產超過5萬美元,或是在海外居住、資產超過20萬美元的富人,未誠實申報海外所得者將被罰款1萬美元;若被美國國稅局查出後仍未足額申報,罰款可追加至5萬美元,情節嚴重者將坐牢。

爲了查稅務盡,美國政府規定境內所有外國金融機構從2013年元旦起,都必須向美國國稅局提供存款超過5萬美元的公民賬戶信息,否則將被視爲與美國政府“不合作”。然而,幾乎所有大型金融機構在美國都有分支機構,“海外肥貓”的所得只要與金融資產有關,不管是存款、債券、股票甚至退休金等,全將無所遁形。

FATCA細則生效後,外國金融機構自2014年起必須向美國國稅局提供“美國稅務居民”的賬戶資料。所謂“美國稅務居民”包括持有美國籍、綠卡及在美三年加權平均年居住天數183天以上者。

這種稅負壓力使許多外國人選擇放棄綠卡,而過去對“美國夢”最殷切的華人富豪,如娃哈哈董事長宗慶後等,也紛紛傳出“做回中國人”的表態

但要放棄綠卡也非易事,還須繳納出境稅;納稅人在棄籍當天,須清算全球總資產,並視同“市價出售”繳納所得稅。因此想要跟美國說再見而不大失血,事先還必須進行縝密的理財規劃才行。

各國忙啓動肥咖條款協商

根據FATCA細則的規定,擁有美國籍人士申報美國境外金融資產的期限到2013年底,過此期限,未誠實申報的海外資產如遭查出,不但要繳納未申報資產2.85倍的最高罰款,還會面臨五年以下的刑責。

此外,FATCA要求2015年起各金融機構必須向美國國稅局申報美國籍客戶的所得,各國金融機構若不願配合辨識客戶是否具有美國籍、提供客戶的相關賬戶資料,則該金融機構在美國的投資(包含全體客戶委託投資在美國的海外共同基金)收益部分都會被預先扣繳30%的懲罰稅率。

因應美國政府全球大追稅行動,各國政府開始與美方洽談跨政府協議,解決金融機構及客戶數據保護的困擾。美國要求各國採用兩種方式(二選一)與美國簽訂協議:一是外國金融業必須在今年底之前與美國國稅局簽訂《外國金融機構協議》(FFI),二是各國政府直接與美國簽署《跨政府協議》(IGA)。

完成協議簽署後,各國金融業須自2014年1月起,詢問新客戶“是否具有美國籍”,並判別既有客戶是否爲“潛在美國賬戶(有美國來源所得)”。金融業找到這些“美國賬戶”,區分爲“合作賬戶”及“不合作賬戶”,在2015年3月底前,第一次向美國國稅局申報客戶資料

若是與美國簽訂“《跨政府協議》(IGA)的最互惠模式”,則可延後到2015年9月向美國報送客戶資料。臺灣金管會4月2日宣佈成立FATCA因應小組,開始與美國展開交涉,目前傾向以“日本模式”簽訂《跨政府協議》,未來臺灣金融機構對同意提供資料的美國籍客戶,直接申報客戶數據給美國國稅局;至於客戶不同意提供數據部分,則以“總額”方式交付臺灣財政部,再由臺灣官方彙總報送美國國稅局。

海外資產超過數額須申報

據FATCA規定,外國金融機構須將個人賬戶達5萬美元以上,或企業賬戶餘額達25萬美元等具美國公民身分(或綠卡持有者)客戶的資料向美方申報。

專業律師指出,凡居住在美國的單身或已婚但分開申報所得稅者,年底時若海外賬戶及資產超過5萬美元,或一整年某個時間海外賬戶及資產超過10萬美元,須以8938表格(Form 8938)申報“海外金融資產”。上述定居國外的納稅人,年底時海外賬戶及資產超過20萬美元,或一整年某個時間超過40萬美元,須申報。

已婚且共同申報所得稅的人,若住美國且年底時海外賬戶及資產超過10萬美元,或一整年某個時間超過20萬美元,若定居國外,則年底時資產超過40萬美元,或一整年某個時間超過60萬美元,須申報。

FATCA規定須申報的海外資產範圍比美國境外銀行賬戶每年餘額超過1萬元就必須申報的FBAR(海外賬戶表格)更寬廣,包括海外公司股份、合夥利得、納稅人爲受益人的海外信託賬戶或遺產等,但不包括房地產。由於FATCA涉及銀行各部門的利益,尤其是提供美國公民(包括持有綠卡者)賬戶信息,違反個資保密規定。美國國稅局聰明之處在於抽離主權爭議,避開與各國政府的外交、財政官方部門打交道,直接與在美國有投資項目的金融機構交涉。

美帝國內稅法統領全世界

做爲美國國內收入法典第四章《恢復就業僱工優惠法案》(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HIRE)的一部分,FATCA要求所有外國金融機構必須與美國國稅局簽定外國金融機構協議(FFIA),同意FATCA的相關規定,並自2014年起,每年向美國國稅局申報當年度“美國賬戶”裡所獲得的利益,資金流量和資本利得等信息。

2013年1月17日FATCA最終施行細則出臺,外國金融機構與美國官方簽訂協議期限展延至今年底,且外國金融機構必須查覈客戶是否爲美國“稅務居民”。據瞭解,FATCA施行第一年,美國將鎖定100萬美元以上“高資產賬戶”,而自第二年起擴大至個人5萬美元,企業25萬美元以上的賬戶,但這期間新開設賬戶則不論金額多少都要進行審查。

值得關注的是,FATCA所指的“美國賬戶”,包括持有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及三年加權平均計算後,在美國居住天數達183天以上的“稅務居民”,以及非上市美國公司和美國人擁有1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等。

此外,必須特別釐清的是,美國要求申報的資產爲個人的“特定海外金融性資產(簡稱SFFAs)”,而不是全部資產。而且,即使金融性資產達到或超過FATCA的限額,也不一定要繳稅。因爲FATCA只與個人所得稅的申報相關聯,並不是財產稅大稽查。“特定海外金融性資產”指的是銀行存款、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及未上市公司股權等“權益性資產”,不包括房屋、汽車等實物資產。

以往保險規劃資產移轉主要是出於避稅或減稅的考慮,但FATCA對擁有美國公民身分或綠卡持有者,卻是晴天霹靂。FATCA細則明確定義出海外金融機構需要申報的定義範圍及資金門檻,尤其針對人身保險業,清楚載明需要申報的對象及內容。關於保險金融賬戶的定義是:保單持有人可以在保險期間、中途保單解約或者保險到期時可以取得現金的賬戶,但現金價值不包含傷殘給付、終止保單或者修正保單錯誤所要退回的款項。依FATCA規定,保單期末返還金屬於保險金融賬戶的成份之一,如果海內外合計的保險金融賬戶價值超過25萬美元就須申報。所以,FATCA會影響儲蓄險、養老險、年金險,以及其他具有還本、儲蓄功能保險的規劃。

規劃良機已失遵從與否兩難

近年來,美國經濟復甦緩慢財政赤字又居高不下,美國政府爲增加財政收入,防止納稅人利用境外投資或移轉資產的方式逃漏稅,決定展開新一輪的海外獵稅行動。今年起FATCA正式啓動,前有美國爲避免墜入“財政懸崖”開徵“富人稅”,後續有FATCA追討海外稅收,迫使已擁有或想取得“綠卡”的富人,不得不掂量一下“綠卡”和掙來不易的鈔票,到底孰輕孰重?與歐洲國家的積極態度不同,目前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亞洲政府並沒有對FATCA正式表態。中國銀行協會特別對FATCA做出風險提示,認爲對銀行業來說,遵從FATCA與否是項兩難的抉擇。

FATCA對於非美國金融機構而言,是僅有義務但沒有權利的法案,如果中國金融機構簽署協議並執行該法案,則必須投入大量金錢改造機構信息系統,取得客戶相關信息,來滿足美國國稅局的要求。但如此做爲或將影響金融機構客戶資源,引發客戶流失;然而,若選擇不遵從,也將面對鉅額財務損失和市場風險。

中國《商業銀行法》第29條及《儲蓄管理條例》第5條共同確立了儲戶保密原則;此外,依據《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凍結、自動扣款個人儲戶存款,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對法人機構儲戶,商業銀行也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惟此處所指法律或行政法規僅適用中國國內法規,不包括FATCA。所以,如果中國銀行業履行了FATCA要求的義務,則將構成違反中國國內法的行爲,賬戶持有人可據此向該銀行提起民事或刑事責任訴訟,銀監會可予以處罰。

部分歐系銀行爲避免適用FATCA可能違背客戶數據保護原則,對於美國籍客戶已實行儘可能不往來的政策。儘管金融機構可自行決定是否遵從FATCA,然而FATCA的影響並不限於金融機構擁有多少美國來源所得,還包括它未來對美國賬戶承接、管理的因應及與其它金融機構的往來關係,若對此法案置之不理將會對自身造成莫大(博客,微博)傷害。

逝去的2011及2012這兩年,原本是持有美國籍或綠卡富人放棄美國籍或作租稅規劃的最好時機。但良機已失,僅存是否遵從FATCA的抉擇,與其違規不如誠實面對方爲良策。

切記:不論有無FATCA,美國都會對其義務納稅人的海外所得持續查稅。FATCA僅是由非美國金融機構協助美國掌握其義務納稅人海外所得的一種方式,但並非唯一手段。

作者林忠義:CFP 持證人臺灣理財規劃產業發展促進會常務理事(2011-2014)